安徽省地方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34 5005-2014)报批版2014-5-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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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管桩的拖拉和起吊应进行旁站监理,在管桩起吊就位前,应认真检查管桩在运输、装卸、拖拉过程中有否产生裂缝,严禁使用有裂缝的管桩,每根桩施工前应检查裂缝。

7.2.7 对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每种规格桩,对每一工地,每施工5000m应送单节管桩至有资质单位进行破坏性试验,主要检验本规程7.2.5条规定的内容及桩的抗弯性能,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执行。管桩所用预应力钢筋和螺旋筋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检查时一般可查阅钢材生产厂的产品质量报告及管桩生产厂的抽检报告,有怀疑时可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8 常用桩尖的检查和检测,应对桩尖的钢板厚度、桩尖尺寸、焊缝质量等按照本规程附录D进行检测,每栋建筑物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2个桩尖。

7.2.9 对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乙级的工程,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时,应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与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试桩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按国家相应规范进行,并应压至破坏。当拟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的验收检测时,应先对试桩进行高应变检测,再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并压至破坏,取得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后,方可在验收检测中实施高应变法。对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当预估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3 施工过程检验

7.3.1 沉桩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检测:

1 桩的定位及压桩就位前的复测; 2 打(压)桩机具的检查; 3 桩身垂直度检测; 4 桩接头焊接质量检测; 5 收锤(终压)监控; 6 沉桩记录的审核; 7 桩挤土效应监测;

8 沉桩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监测; 9 基坑开挖和截桩头的监督等。

7.3.2 桩位经施工单位放线定位后,监理人员应对桩位进行复核。在压桩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桩位标记的保护,防止桩位标记发生错乱和移位。对于大承台群桩基础四周边缘的基桩,宜待承台内其他桩全部打完后重新定位,再沉桩。 7.3.3 桩身垂直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先应检查第一节桩定位时的垂直度,当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时,方可开始打(压)桩; 2 在打(压)桩过程中,应随时注意保持送桩器和桩身的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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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量桩身垂直度可用吊线锤法,需送桩的管桩桩身垂直度可利用送桩前桩头露出自然地面1.0m~1.5m时测得的桩身垂直度作为该成桩的垂直度,但深基坑内的基桩,应待深基坑土方开挖后再次量测桩身垂直度作为该桩的桩身垂直度;

4 沉桩后的最终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

7.3.4 沉桩记录应齐全、真实、清楚,经监理等人员签名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施工记录。 7.3.5 桩挤土穿过或进入密实的砂土、密实的粉土或超固结粘性土可能产生挤土效应造成桩身上浮时,应监测单桩沉桩完成时的桩顶标高和全部工程桩沉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监理单位对该项监理应旁站。

1 沉桩过程中,对工程桩总数的20%(先沉桩施工的三分之一抽取30%,中间沉桩施工的三分之一抽取20%,最后沉桩施工的三分之一抽取10%)进行单桩沉桩完成时的桩顶标高(单桩沉桩完成时立即测量桩顶标高并记录)和全部工程桩沉桩完成后对先前测量过桩顶标高的桩进行复测并记录,计算前后标高差;

2 当发现桩顶上浮超过20mm时,应对全部工程桩进行复打(压),并对总桩数的20%(抽取方法同上)进行单桩复打(压)完成时和全部工程桩复打(压)完成后的桩顶标高测量并记录,直至复压后本次桩顶上浮量小于10mm。复打(压)施工终锤(终压)标准可与沉桩时相同或复打(压)到初始标高。

3 在深厚饱和软土中沉桩,当布桩密集又无经验时,尚宜在施工过程中监测桩顶的水平位移,监测数量不应少于6根。

7.3.6 沉桩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沉桩过程中,应根据本规程6.4.4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监控沉桩顺序; 2 沉桩挤土可能危及四周的建筑物、道路、市政设施等,沉桩时应监测四周建(构)筑物和工地现场土体的变化;

3 大面积群桩基础或挤土效应明显的管桩基础工程,应设置观测点监测打桩对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影响。

7.3.7 沉桩完成后,应检查基桩管口及送桩遗留孔洞的封盖情况。

7.4 施工后检验

7.4.1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进行下列检验:

1 截桩后的桩顶标高; 2 桩顶平面位置; 3 桩身的完整性; 4 单桩承载力; 30

5 对桩身抗压强度出现争议时的全截面抗压能力检测。 7.4.2 截桩后桩顶的实际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7.4.3 设计标高处桩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管桩桩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柱下单桩 垂直于条形桩基横向轴的桩 单排或双排桩条形桩基 平行于条形桩基纵向轴的桩 承台桩数为2~4根的桩 周边桩 承台桩数为5~16根的桩 中间桩 承台桩数多于16根的桩 周边桩 中间桩 注:D为管桩外径。

±D/3或±150两者中较大者 ±150 ±D/2 ±150 ±100 ±100 允许偏差值(mm) ±80 ±100 7.4.4 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的验收检测,其桩身完整性等级分类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 Ⅰ类桩 Ⅱ类桩 Ⅲ类桩 Ⅳ类桩 桩身完整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分类原则 管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PHC桩,对于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设计等级的桩基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 柱下单桩承台的桩应全部检测,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3 抗拔桩、以桩身强度为设计控制指标的抗压桩、超过25层的高层建筑基桩及倾斜度大于1%的桩应全数检测;

4 锤击法沉桩的管桩,锤击总数超过2000击的,应全数检测。 7.4.5 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现裂缝和缺陷的永久结构的抗拔桩或以承受水平力为主的桩应判为Ⅲ类或Ⅳ类桩; 2 桩身的混凝土受损及桩身出现斜裂缝或垂直裂缝的受压桩应判为Ⅲ类或Ⅳ类桩;

3 桩身出现轻微缺陷的受压桩宜先判为Ⅲ类桩,最终判定桩的类别时,应挖开浅部的缺陷进行检查核对,结合低应变波形判别评价。挖开检查时,当裂缝长度小于桩截面周长的1/3且为水平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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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时,可将相似波形的桩改判为Ⅱ类桩。挖开检查困难时,应结合桩顶偏位、桩身倾斜率、孔内目测、岩土工程条件及施工情况等综合判定,仍有疑问时,应判为Ⅲ类桩;

4 应查明缺陷位置与桩身接头位置的关系,谨慎判定桩身接头附近的缺陷性质。确认接头焊缝质量存在轻微缺陷时,对受压桩可判为Ⅱ类桩,当接头附近桩身存在缺陷时,应按本条第1、2、3款要求进行判别。

7.4.6 对于采用封口型桩尖且接头为电焊焊缝的管桩,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其桩身完整性,对结果有疑问时,应采用孔内摄像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基桩孔内摄像检测技术规程》CECS253相关规定执行。

7.4.7 对低应变检测中存在缺陷的Ⅲ类、Ⅳ类桩均应进行处理,并应进行桩身倾斜度及桩位偏差的检测。考虑地质情况、沉桩施工情况、基坑开挖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利用和处理方法。以桩身强度为设计控制指标或受力较大的Ⅲ类桩经处理后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以确认其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单位工程处理后的Ⅲ类桩数超过50根时,试验数量取处理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单位工程处理后的Ⅲ类桩数少于或等于50根时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根。 7.4.8 对桩身浅部存在缺陷的管桩,可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开挖检查处理,截除缺陷以上的桩身,再次进行低应变及桩身倾斜度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接桩处理。 7.4.9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承载力验收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承载力,在同一条件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得少于2根。

1)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在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的管桩;

2)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在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的桩基,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单桩设计承载力较大或工程桩数量较多的管桩基础。

3)当挤土效应影响邻桩承载力或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管桩基础,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2 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桩基础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验收检测,在同一条件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1)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在施工前已进行过单桩静载荷试验并有对比经验的桩基; 2)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属于本规程第7.4.9条中第1款第2项规定范围以外的桩基; 3)管桩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 4)作为桩基静载荷试验的辅助检测。

3 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不得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已确认或有证据怀疑因挤土效应出现桩身上浮且未经复压的管桩基础; 2)检测已认定为Ⅲ类桩、Ⅳ类桩或经工程处理后的Ⅲ类桩、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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