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关于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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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晰和完善管理体系,推进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适应“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建设”需要、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股级干部队伍,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直各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乡镇(中兴路街道)机关内设工作部门、下设站、所及县直机关驻乡镇(中兴路街道)站、所、院、校、队等的股级岗位负责人。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进行配备。新增的机构和职数必须以县编委的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岗位名称,不得超过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得调剂使用股级干部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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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部门机关内设机构未确定股级干部职数的,按以下标准执行:4人以内的科、股、室,设1名正股级干部;5-10人的设1正1副;11-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设1正3副。

副科级单位股级副职配备为:10人以内的,设1名副职;11至30人的,设2名副职;31人以上的,不超过3名副职。

股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为:4人以内的设1名正股级干部;5至10人的设1正1副;11人至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

股级职数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条 设立党(工)委的县直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职务原则上由同级人员兼任,不增加股级干部职数。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实行备案制,即股级干部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任免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股级职位职数、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为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股级干部的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县委各部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审核上述单位呈报的股级干部任免并做好备案工作,经县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单位行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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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须报请县人大审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审核上述单位呈报的股级干部任免并做好备案工作;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提供上述单位股级干部的有关情况。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十条 各乡镇(中兴路街道)股级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后,由各乡镇(中兴路街道)党委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享受副科级待遇且担任股级职务干部的日常调整按照股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所在单位对上述人员调整任免前须事先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和乡镇(中兴路街道)双重管理干部的提拔、调整和交流,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1、乡镇(中兴路街道)及各单位纪委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纪委意见;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的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乡镇(中兴路街道)综治办主任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县直单位驻乡镇(中兴路街道)所、办、站等的正股级干部,以及乡(镇)中学、中心校、卫生院等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所在乡镇(中兴路街道)党委的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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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同意。主管方收到协管方复函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调动等事项,并将任免、调动通知抄送协管方。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可通过干部交流、公开选拔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统一选任股级干部。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结合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对全县各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五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群众公认。 第十六条 新提拔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股级干部,应是本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公务员;其它事业单位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干部身份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直接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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