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18610c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1b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可在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

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中适用。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考核前成立考核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