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调整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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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

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申 证 单 元 产品类型 护发清洁类 产品举例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胭脂、眼影、粉饼等 摩丝、发胶、彩喷等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本次不列入 一般液态单元 护肤水类 染烫发类 啫喱类 膏霜乳液单元 护肤清洁类 发用类 散粉类 块状粉类 粉单元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蜡基单元 其它单元 气雾剂类 有机溶剂类 — —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对省(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

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批哦那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联系人: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和无证查处的组织工作;并汇总本省的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将资料(寄)送审查部。 2.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编:200232 电话: 联系人: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 邮编:210024 电话: 联系人: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编:110036

电话: 联系人: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编:210029 电话: 联系人:

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95号 邮编:430030 电话: 联系人: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编:510110 电话: 联系人:

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 邮编:150010 电话: 联系人:

企业可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能承担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将所抽封样品送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3.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