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0da0704b52acfc789ebc927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确定异议期,并告知其逾期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对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在鉴定、评估、审计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金额,或者鉴定、评估或审计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时,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官应当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可能推定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第三十条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可能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当作如下释明:

(一)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告知其撤回自认的法律后果;

(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当询问自认一方当事人撤回自认的理由,并查明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如果撤回理由成立的,应告知对方当事人自认方有权撤回及撤回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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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的释明

第三十二条 一审案件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及逾期提出上诉和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对确权判决,应告知当事人,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撤销或解除合同之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此类判决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三)对准予离婚的判决,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者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二)告知义务人迟延履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应向义务人告知判决书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内容,促使其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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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于保留诉权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对裁判不能完全理解、有误解等情况,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根据高院党组的指示,高院研究室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的背景、过程及依据

1、起草背景。法官释明是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法官释明,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适时提出诉讼资料,充分陈述意见,避免遭受“诉讼突袭”,避免使法庭成为诉讼竞技场,从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和司法公信力;可以加强法官对诉讼进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畅通诉讼进程,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法官释明未作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化规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应否释明、释明什么、何时释明以及如何释明等,界限模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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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对法官释明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提高法官释明的准确性、合理性,防止不当释明、过度释明。

2、起草过程。2月下旬,根据院领导的指示,高院研究室在总结全省法院的一些经验做法,并借鉴上海高院、重庆高院相关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3月,朱深远副院长亲自带队在杭州、嘉兴两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杭州中院及各城区法院、嘉兴中院及所辖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到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又在宁波、绍兴召开的两次全省法院调研工作片会上征求各地法院意见,并形成第二稿。4月至5月,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同时征求高院立案一、二庭、审监庭、各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等部门,以及高院11名咨询专家的意见,经汇总形成第三稿。6月,在高院第二次咨询专家意见征询会上,作为主要议题之一,提交会议讨论,形成了第四稿,并将第四稿通过高院内网“法官论坛”征求意见。8月,书面征求了省律师协会的意见。9月底,报童兆洪副院长、徐杰副院长、俞新尧副院长,并按照各位院领导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形成第五稿。第五稿作为送审稿,提交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3、起草依据和体例。《规定》共36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体例上,遵循审判规律,分为释明的一般规定、程序事项的释明、诉讼请求及法律问题的释明、事实和证据问题的释明以及裁判的释明、附则等六个部分。

二、关于释明的性质、原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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