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 龙树菩萨造 梵志青目释 姚秦三藏鸠摩罗什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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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然后可烧可锻。若无燃可燃。不应以一异法思惟。若汝许有一异法。当知有燃可燃。若许有者则为已有。答曰。随世俗法言说。不应有过。燃可燃若说一若说异。不名为受。若离世俗言说。则无所论。若不说燃可燃。云何能有所破。若无所说则义不可明。如有论者。破破有无。必应言有无。不以称有无故而受有无。是以随世间言说故无咎。若口有言便是受者。汝言破即为自破。燃可燃亦如是。虽有言说亦复不受。是故以一异法。思惟燃可燃。二俱不成。何以故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燃是火。可燃是薪。作者是人。作是业。若燃可燃一。则作作者亦应一。若作作者一。则陶师与瓶一。作者是陶师。作是瓶。陶师非瓶。瓶非陶师。云何为一。是以作作者不一故。燃可燃亦不一。若谓一不可则应异。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燃与可燃异。应离可燃别有燃。分别是可燃是燃。处处离可燃应有燃。而实不尔是故异亦不可。复次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若燃可燃异。则燃不待可燃而常燃。若常燃者则自住其体。不待因缘人功则空。人功者。将护火令燃。是功现有。是故知火不异可燃

复次若燃异可燃燃即无作。离可燃火何所然。若尔者火则无作。无作火无有是事。问曰。云何火不从因缘生。人功亦空答曰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燃可燃若异。则不待可燃有燃。若不待可燃有然。则无相因法。是故不从因缘生。复次若燃异可燃。则应常燃。若常燃者。应离可燃别见有燃。更不须人功。何以故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若谓先有薪烧时名可燃者。是事不尔。若离燃别有可燃者。云何言燃时名可燃。复次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若燃异可燃。则燃不应至可燃。何以故。不相待成故。若燃不相待成。则自住其体。何用可燃。是故不至。若不至则不燃可燃何以故。无有不至而能烧故。若不烧则无灭。应常住自相。是事不尔。问曰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男至于女。如女至于男。答曰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若离燃有可燃。若离可燃有燃。各自成者。如是则应燃至可燃。而实不尔。何以故。离燃无可燃。离可燃无燃故。今离男有女。离女有男。是故汝喻非也。喻不成故。燃不至可燃。问曰。燃可燃相待而有。因可燃有燃。因燃有可燃。二法相待成。答曰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而燃成。亦应因燃可燃成。是中若先定有可燃。则因可燃。而燃成。若先定有燃。则因燃可燃成。今若因可燃而燃成者。则先有可燃而后有燃。不应待燃而有可燃。何以故可燃在先燃在后故。若燃不燃可燃。是则可燃不成。又可燃不在余处离于燃故。若可燃不成。燃亦不成。若先燃后有可燃。燃亦有如是过。是故燃可燃。二俱不成。复次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若欲因可燃而成燃。则燃成已复成。何以故。燃自住于燃中。若燃不自住其体。从可燃成者。无有是事。是故有是燃从可燃成。今则燃成复成。有如是过。复有可燃无燃过。何以故。可燃离燃自住其体故。是故燃可燃相因待。无有是事。复次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 亦无所成法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本因待。如是决定则无二事。如因可燃而成燃。还因于燃而成可燃。是则二俱无定。无定故不可得。何以故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先未成。未成则无。无则云何有因待。若是法先已成已成。何用因待。是二俱不相因待。是故汝先说燃可燃相因待成。无有是事。是故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今因待可燃燃不成。不因待可燃燃亦不成。可燃亦如是。因燃不因燃。二俱不成。是过先已说。复次

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

燃不于余方来入可燃可燃中亦无燃。析薪求燃不可得故。可燃亦如是。不从余处来入燃中。燃中亦无可燃。如燃已不燃未燃不燃燃时不燃。是义如去来中说。是故

可燃即非然 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 燃中无可燃 可燃中无燃

可燃即非燃。何以故。先已说作作者一过故。离可燃无燃。有常燃等过故。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可燃中无燃。以有异过故。三皆不成。问曰。何故说燃可燃答曰。如因可燃有燃。如是因受有受者。受名五阴。受者名人。燃可燃不成故受受者亦不成。何以故

以燃可燃法 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 一切等诸法

如可燃非燃。如是受非受者。作作者一过故。又离受无受者。异不可得故。以异过故。三皆不成。如受受者。外瓶衣等一切法皆同上说。无生毕竟空。是故 若人说有我 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诸法从本已来无生。毕竟寂灭相。是故品末说是偈。若人说我相。如犊子部众说。不得言色即是我。不得言离色是我。我在第五不可说藏中。如萨婆多部众说。诸法各各相。是善是不善是无记。是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别。异如是等人。不得诸法寂灭相。以佛语作种种戏论 中论观本际品第十一(八偈)

问曰。无本际经说。众生往来生死。本际不可得。是中说有众生有生死。以何因缘故而作是说。答曰

大圣之所说 本际不可得 生死无有始 亦复无有终

圣人有三种。一者外道五神通。二者阿罗汉辟支佛。三者得神通大菩萨佛于三种中最上故言大圣。佛所言说无不是实说。生死无始。何以故。生死初后不可得。是故言无始汝谓若无初后。应有中者。是亦不然。何以故

若无有始终 中当云何有

是故于此中 先后共亦无

因中后故有初。因初中故有后。若无初无后。云何有中。生死中无初中后。是故说先后共不可得。何以故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不生有老死 若先有老死 而后有生者

是则为无因 不生有老死

生死众生。若先生渐有老。而后有死者。则生无老死。法应生有老死老死有生。又不老死而生。是亦不然。又不因生有老死。若先老死后生。老死则无因。生在后故。又不生何有老死。若谓生老死先后不可。谓一时成者。是亦有过。何以故 生及于老死 不得一时共

生时则有死 是二俱无因

若生老死一时则不然何以故。生时即有死故。法应生时有死时无。若生时有死。是事不然。若一时生则无有相因。如牛角一时出则不相因。是故 若使初后共 是皆不然者

何故而戏论 谓有生老死

思惟生老死三皆有过故。即无生毕竟空。汝今何故贪着。戏论生老死。谓有决定相。复次 诸所有因果 相及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 所有一切法 非但于生死 本际不可得

如是一切法 本际皆亦无

一切法者。所谓因果相可相。受及受者等。皆无本际。非但生死无本际。以略开示故。说生死无本际

中论观苦品第十二(十偈) 有人说曰

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

如是说诸苦 于果则不然

有人言。苦恼自作。或言他作。或言亦自作亦他作。或言无因作。于果皆不然。于果皆不然者。众生以众缘致苦。厌苦欲求灭。不知苦恼实因缘有四种谬。是故说于果皆不然何以故 苦若自作者 则不从缘生 因有此阴故 而有彼阴生

若苦自作。则不从众缘生。自名从自性生。是事不然。何以故。因前五阴有后五阴生。是故苦不得自作。问曰。若言此五阴作彼五阴者。则是他作。答曰。是事不然。何以故 若谓此五阴 异彼五阴者 如是则应言 从他而作苦

若此五阴与彼五阴异。彼五阴与此五阴异者。应从他作。如缕与布异者。应离缕有布。若离缕无布者。则布不异缕。如是彼五阴异此五阴者。则应离此五阴有彼五阴。若离此五阴无彼五阴者。则此五阴不异彼五阴。是故不应言苦从他作。问曰自作者。是人人自作苦。自受苦。答曰

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

而谓于彼人 而能自作苦

若谓人自作苦者。离五阴苦。何处别有人。而能自作苦。应说是人。而不可说。是故苦非人自作。若谓人不自作苦。他人作苦与此人。者是亦不然。何以故

若苦他人作 而与此人者

若当离于苦 何有此人受

若他人作苦。与此人者。离五阴无有此人受。复次 苦若彼人作 持与此人者 离苦何有人 而能授于此

若谓彼人作苦授与此人者。离五阴苦。何有彼人作苦持与此人。若有者应说其相。复次 自作若不成 云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种种因缘彼自作苦不成而言他作苦。是亦不然。何以故。此彼相待故。若彼作苦于彼亦名自作苦。自作苦先已破。汝受自作苦不成故。他作亦不成。复次 苦不名自作 法不自作法 彼无有自体 何有彼作苦

自作苦不然。何以故。如刀不能自割。如是法不能自作法。是故不能自作。他作亦不然。何以故。离苦无彼自性。若离苦有彼自性者。应言彼作苦。彼亦即是苦。云何苦自作苦。问曰。若自作他作不然。应有共作。答曰 若此彼苦成 应有共作苦

此彼尚无作 何况无因作

自作他作犹尚有过。何况无因作。无因多过。如破作作者品中说。复次 非但说于苦 四种义不成

一切外万物 四义亦不成

佛法中虽说五受阴为苦。有外道人。谓苦受为苦。是故说。不但说于苦四种义不成。外万物。地水山木等。一切法皆亦不成 中论观行品第十三(九偈) 问曰

如佛经所说 虚诳妄取相

诸行妄取故 是名为虚诳

佛经中说。虚诳者。即是妄取相。第一实者。所谓涅盘非妄取相。以是经说故。当知有诸行虚诳妄取相。答曰

虚诳妄取者 是中何所取 佛说如是事 欲以示空义

若妄取相法即是虚诳者。是诸行中为何所取。佛如是说。当知说空义。问曰。云何知一切诸行皆是空。答曰。一切诸行虚妄相故空。诸行生灭不住。无自性故空。诸行名五阴。从行生故。五阴名行。是五阴皆虚妄无有定相。何以故。如婴儿时色非匍匐时色。匍匐时色非行时色。行时色非童子时色。童子时色非壮年时色。壮年时色非老年时色。如色念念不住故。分别决定性不可得。婴儿色为即是匍匐色乃至老年色为异。二俱有过。何以故。若婴儿色即是匍匐色。乃至老年色者。如是则是一色皆为婴儿。无有匍匐乃至老年。又如泥团常是泥团终不作瓶。何以故。色常定故。若婴儿色异匍匐色者。则婴儿不作匍匐。匍匐不作婴儿。何以故。二色异故。如是童子少年壮年老年色不应相续。有失亲属法无父无子。若尔者。唯有婴儿应得父。余则匍匐乃至老年不应有分。是故二俱有过。问曰。色虽不定。婴儿色灭已。相续更生乃至老年色。无有如上过。答曰。婴儿色相续生者。为灭已相续生。为不灭相续生。若婴儿色灭。云何有相续。以无因故。如虽有薪可燃。火灭故无有相续。若婴儿色不灭而相续者。则婴儿色不灭。常住本相亦无相续。问曰。我不说灭不灭故相续生。但说不住相似生故言相续生。答曰。若尔者。则有定色而更生。如是应有千万种色。但是事不然。如是亦无相续。如是一切处求色无有定相。但以世俗言说故有。如芭蕉树求实不可得。但有皮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