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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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5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 年

5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2 月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