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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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纳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分类投资建设的要求,比选优化技术方案,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在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投资。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之内,增加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投资增加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实施阶段要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方面管理,防止出现投资浪费、损失和资金流失。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保持建设项目资金的均衡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银行贷款、各方出资等建设资金落实工作,保证项目建设需求。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资金预算制度。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项目概算、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合同和验工计价拨付资金,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组织与协调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应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投资的关系,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确保铁路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等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以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围绕工期和投资效益目标,遵循节约用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强化技术管理和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编制。 设计单位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分别编制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公司审批。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或修订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六十条 总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加大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铁路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路地会谈确定的事项,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管线迁改、外部电源协调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内部稳定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创建标准化工地,做到文明施工;依靠地方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征拆纠纷、道路损坏、水源破坏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设立。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总公司规定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为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做好准备。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应按照批准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组织开展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在联调联试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建设项目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提出申请初步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认为达到初验标准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运营安全评估合格,方可投入初期运营。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总公司。

第六十九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开展工程质量回访的有关要求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组织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质量回访,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后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及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步验收一年后进行。建设单位应及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尽快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向总公司上报正式验收申请。验收委员会认为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后,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对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总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十三条 总公司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考核。

总公司将建设管理主要工作纳入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总公司对铁路建设单位人员(不含路外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定期进行信用评价或考核。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第七十六条 总公司组织建立参建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经公示后进行记录和公布;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