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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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集中供应冷、热水时,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4.1.2-1确定。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量和水温,应按表4.1.2-2确定。 60℃热水用水定额 表4.1.2-1 序号 用水定额 (最高值)(L) 85~130 110~150 27~38 38~55 27~55 55~110 110~162 160~215 30~65 65~130 160~215 5~9 55~110 5~13 16~27 4~7 3~5 16~32 9~16 27 建 筑 物 名 称 单 位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人每次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每公斤干衣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每人每次 1 普通住宅、每户设有淋浴设备 2 高级住宅和别墅、每户设有淋浴设备 3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普通旅馆、招待所 有盥洗室 4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5 宾馆 客房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有盥洗室 6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病房 7 门诊部、诊疗所 8 公共浴室 设有淋浴器、浴盆、浴池及理发室 9 理发室 10 洗衣房 11 12 公共食堂 营业食堂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13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注:①表4.1.2-1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规范表2.1.1、表2.1.2中。 ②本表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使用时的热水水温见表4.1.2-2。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及水温 表4.1.2-2 序号 一次用水量(L) 150 125 70~100 3 小时用水量(L) 300 250 140~200 30 水温(℃) 40 40 37~40 30 卫生器具名称 住宅、旅馆 带有淋浴器的浴盆 1 无淋浴器的浴盆 淋浴器 洗脸盆、盥洗槽水龙头 洗涤盆(池) 集体宿舍 淋浴器:有淋浴小间 2 无淋浴小间 盥洗槽水龙头 公共食堂 洗涤盆(池) 3 洗脸盆:工作人员用 顾客用 淋浴器 幼儿园、托儿所 浴盆:幼儿园 托儿所 淋浴器:幼儿4 园 托儿所 盥洗槽水龙头 洗涤盆(池)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洗手盆 5 洗涤盆(池) 浴盆 公共浴室 浴盆 6 淋浴盆:有淋浴小间 无淋浴小间 洗脸盆 7 8 9 理发室 洗脸盆 实验室 洗脸盆 洗手盆 剧院 淋浴器 演员用洗脸盆 工业企业生活间 淋浴器:一般车间 脏车11 间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龙头: 一般车间 - 70~100 - 3~5 - 3 - 40 100 30 30 15 1.5 - 180 210~300 450 50~80 250 60 120 400 400 120 180 90 25 180 50 37~40 37~40 30 50 30 30 37~40 35 35 35 35 30 50 - - 125~150 125 100~150 - 5 15~25 300 250~300 250 200~300 450~540 50~80 35 60 15~25 35 50 40 40 37~40 37~40 35 35 50 30 37~40 35 35 60 5 30 200~400 80 300 10 体育场 淋浴器 40 60 3 5 360~540 180~480 90~120 100~150 37~40 40 30 35 脏车间 12 净身器 10~15 120~180 30 注:一般车间指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第4.1.3条 生活用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4.1.4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在加热前的水质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建筑用水宜进行水质处理。

按60℃计算的日用水量大于或等于10m3时,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57mg/L时,洗衣房用水应进行水质处理,其他建筑用水宜进行水质处理。 按60℃计算的日用水量小于10m3时,其原水可不进行水质处理。 注:对溶解氧控制要求较高时,可采取除氧措施。

第4.1.5条 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4.1.5采用。

冷水计算温度 表4.1.5

分 区 第1分区 第2分区 第3分区 第4分区 第5分区 地面水水温(℃) 4 4 5 10~15 7 地下水水温(℃) 6~10 10~15 15~20 20 15~20 注:分区的具体划分,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4.1.6条 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可按表4.1.6采用。

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出口

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 表4.1.6

热水锅炉和水加热器出口 最高水温(℃) 75 配水点最低水温(℃) 50 水质处理情况 原水水质无需软化处理,原水水质需水质处理且有水质处理 原水水质需水质处理但未进行水质处理 60 50 注:当热水供应系统只供淋浴和盥洗用水,不供洗涤盆(池)洗涤用水时,配水点最低水温可不低于40℃。

第二节 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

第4.2.1条 热水供就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结合热源条件确定。

第4.2.2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和太阳能。 注:①废热锅炉所利用的烟气温度,不宜低于400℃。

②以太阳能为热源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可附设一套辅助加热装置。

③以地热水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水量、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2.3条 当没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或太阳能时,应优先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当热力管网只在采暖期运行,是否设置专用锅炉,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2.4条 如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能充分供给蒸汽或高温水时,宜采用蒸汽或高温水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不另设专用锅炉房。

第4.2.5条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采用蒸汽、燃气、燃油、炉灶余热、太阳能或电能等。

第4.2.6条 利用废热(废汽、烟气、高油废液等)作为热媒,应采取下措施: 一、加热设备应防腐,其构造应便于清除水垢和杂物。 二、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三、消除废汽压力波动和除油。

第4.2.7条 升温后的冷却水,其水质如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第4.2.8条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的加热方式,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蒸汽中不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二、加热时应采用消声加热混合器,其所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允许值。 三、当不回收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为合理时。 注: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第4.2.9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要求及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内,应设置热水循环管道。

第4.2.10条 定时供应热水系统,当设置循环管理时,应保证干管中的热水循环。 全日供应热水的建筑物或定时供应热水的高层建筑,当设置循环管道,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还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

第4.2.11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用水量较大的集中浴室、洗衣房、厨房等,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热水为定时供应时,如个别单位对热水供应时间有特殊要求时,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或局部加热设备。

第4.2.12条 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的水加热器、贮水器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