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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1]11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

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1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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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保障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有效实施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室及受局机关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办案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法制工作处室(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申请听证的受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听证主持人由局领导担任或局领导指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听证的范围及条件:

1、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3、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五条 对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 2 / 3

《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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