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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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开展其他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项目: (一)现场执法执勤; (二)刑事案件办理; (三)行政案件办理; (四)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 (五)执法监督救济; (六)执法管理; (七)执法基础建设;

(八)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保持稳定性、连续性,但根据执法形势变化和执法任务要求,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第七条 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经侦、治安、禁毒、警保、控申、督察、审计、法制、刑侦、交警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将纠正、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分析、研判执法质量状况,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收集有关公安执法工作的数据、资料,征求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公安厅对下级公安机关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他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复核后,可以直接运用。

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考评方式应当以网上考评为主、实地考评为辅。日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建立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并与人事档案实现对接,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