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管理人给债权人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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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债权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

一、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如下:

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债权金额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

二、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债权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债权审查复核 《债权确认单》 债权审查确认 《债权表》

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

管理人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有异议,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指引

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

一、对债权无异议的处理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表》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