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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组员:王敏 陶玺磊 史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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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改革的背景:

智利是拉美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到了70年代,在军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制度出现了危机:一是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从20年代的平均预期寿命50岁达到了70年代末的近70岁,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化倾向十分严重;二是资金出现赤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超过了工人工资的25%以上,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三是管理混乱,70年代末有三四十家公立社会保险公司,各有一套制度,各种方案近百种,全国没有统一方案,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濒于破产,工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信心。基于上述原因,智利政府在1981年立法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即3500号法令),规定1982年12月31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薪劳动者必须加入新的社会养老制度。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完全个人缴费供款。“新制”规定,养老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另外再按2.5%左右缴纳伤残保险费和私营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实际支出管理费约1%),月收入在116万比索(合2000美元)以上的部分不缴费,雇主不缴费但有责任替雇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若不履行这一职责,要受法律处罚。

2.建立个人账户。“新制”以建立个人账户,实现个人养老金积累为基础,每一个参保者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按月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该户。个人账户由缴费者选择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随着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形成养老金积累,缴费者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多少决定养老金领取额的高低。个人账户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但缴费者也可以以个人账户资金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甚至可以取出部分现款,前提条件是保证个人账户的储蓄余额能够满足按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

3.养老金的管理体制。智利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均由私营性质的养老金管理股份制公司(AFP)操作。该公司的经营按有关法规并在养老金管理总监署(SOAFP)的严格监控下进行,缴费者可以志愿选择在任何一家AFP公司,也可以更换公司,但必须在一家公司缴费6个月以上。

对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评价:

智利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社会保障模式,在其特有的政治、经济背景下,采取政府强制“突变式”的方法实行完全个人缴费储蓄基金制度。从总体上看,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传统的公平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领域加入更多的效率机制,在传统的国家、企业责任领域增加更多的个人责任,在传统的政府垄断性管理的领域加入竞争机制,从而进一步减轻了政府责任,政府由主要筹集者变为监督管理者,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

2.积累了巨额资金,活跃了资本市场,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智利个人账户积累养老基金,占全国整个资本市场25%左右。这笔资金的投入,刺激了国内GDP的增长,在GDP增长中,养老金份额的投资因素占26.5%(表1)。

表1 智利养老基金资产情况表

年份 1981 1985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养老基金资产总额(亿美元) 2.36 24.73 79.24 205.90 218.19 238.49 247.34 300.49 323.61 355.62 养老基金资产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0.84% 10.03% 24.21% 38.76% 37.44% 39.04% 40.27% 49.21% 50.91% 55.03%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 “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

Chile, 2003: 226.

3.改革之后,随着政府规定养老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的种类逐渐增多,私营公司有效的竞争,养老基金投资限制的逐步放宽,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跟改革之前相比有了很大提高。1981-2001年这20年中,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为10.7% (表2)。

表2 智利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表

年份 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 1975 3.00 1979 2.82 1980 2.52 1981 12.8 1985 13.4 1990 15.6 1995 -2.5 1999 16.3 2000 4.4 2001 6.7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 “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

Chile, 2003: 35,228.

4.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吸引来越来越多的人把资金存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养老保险计划参保率呈逐年上升之势(表3),个人账户上累积的养老基金资产总额也大幅上升。

表3 智利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

年份 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参保人数(万人) 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参保人数/在职工作人数 1981 1985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140.0 228.4 373.9 532.1 557.1 578.0 596.6 610.6 628.0 642.8 37.1% 45.7% 58.9% 67.0% 68.1% 68.7% 68.3% 66.6% 68.5% 69.0%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 “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 Chile 2003: 119-122.

当然,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1.新制度减轻了雇主的负担,转移到雇员身上,特别是低收入雇员并未从这一制度中得到优惠。着重强调了养老金的储蓄功能及资本化运作,弱化了再分配功能,偏离了社会共济方向,一部分人由于收入太低被排除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2.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不实行社会共济,相当于强制个人储蓄,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律,特别是个人账户储蓄存额高于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70%部分资金可以提前一次性支取,使政府承担了潜在风险。

3.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规模越来越大,且投资收益颇佳,主要依赖于智利政治稳定,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及较低的通货膨胀,如果一旦出现经济危机,则后果不堪设想。

4.管理成本过高。佣金即管理费提取数额较大,已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5%。

智利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

1.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与智利养老保险改革时背景较为相似。

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加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且来势猛,老年人口赡养率高。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们预期寿命变长,加之总和出生率的下降,使得老年人口相对多了起来: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有1.02亿,2000年达到1.28亿。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支出的负担。

二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单纯的靠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收支模式不但不能解决老年人的长远问题还会加剧代际矛盾。于是,我国政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以合同工人为保障对象的试验改革,积累养老基金。但是由于投资政策的限制,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因前些年通货膨胀率较高,基金实际收益率从1992年以后几年一直为负数,尽管1995年发行了社会保障特别债券,收益率仍为负数。同时基金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这样,基金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在理论上抽掉了积累制合理存在的基石;基金贬值使原本不多的积累在通涨情况下显得更少――加剧了制度支付困难。

2.从我国的个人积累数量看,可以满足养老基金私营化的需求量。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2000年,我国GDP实现89404亿元。01年和02年GDP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率。至2003年,我国GDP超过了11万亿元,人均达到1090美元。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全国居民储蓄额逐年增长:01年1月份,我国居民储蓄额6万亿元,至8月份突破了7万亿。02年5月达8.04亿,而到03年11月,这一数字将近11万亿。有专家预测,我国居民储蓄额每年将以一万亿甚至更快速度增长。

因此从我国的个人积累数量看,可以满足养老基金私营化的需求量。 3.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运行环境和成熟度来看,养老基金的私营化可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

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取得长足发展,为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1)自1993年4月国家颁布证券市场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正式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委及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禁止证券欺骗行为暂行规定》、《公司法》等打击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活动;1997年4月25日证券会发出开展《证券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年活动》的通知等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措施和规定。(2)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98 年证券市场的总市值占我国GDP的24.46%,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98 年底兼营证券机构发展为400家,证券营业部1000多家,还有各类证券代办点6000余家,证券从业人员达15万人左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展成全国证券交易所,两所会员总数超过800家。证券市场扩展到全国,市场规模扩大,上市公司由1992年的40余家增加到1999年7月13日的900家,股票总市值达28509.66亿元。

全国拥有各类投资者达4000多万人。

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并有相当丰富的投资经验,从而为养老基金私营化运行提供了市场载体。截止到2001年,前500名“上规模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资产总额、缴税总额、净利润的总和分别为2280亿元、2049亿元、88亿元、133亿元,平均值分别为45593万元、41135万元、1779万元、2693万元。有61家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达到国家大型企业标准,数量比2000增加19家。其中联想集团以202.9亿元的营业收入总额和78.7亿元的资产总额进入特大型企业行列 .比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有东方希望集团(资产总额63亿人民币)、创维集团(资产总额55亿人民币)等。

综上可以看出,智利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实行是可行的。

如果我国实施这种模式,我认为国家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如下一些规定:

1.基金管理公司遵循养老福利最大化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私营化过程中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受到市场利润的驱使,某些运营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使公众福利受损。这个时候要求国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经营的方向和力度进行约束,减少福利损失。

2.私营化过程中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适当限制。

主张进行多元化投资,尽量降低风险。这方面可借鉴智利的投资模式:以1990年为例,由于私营化运作过程中投资经验不足及其它局限,智利的投资公司更多选择了政府债券(比例为45.1%),而股票投资只有9.7%,银行存款及其它投资占45.2%。随着投资市场的完善和成熟及自身投资经验的丰富,到1994年它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了33%,实现了高额回报 .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目前资金的使用状况(03年只用了基金的5%投资股票,其余95%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银行存款等)。

投资须在规定的市场上进行,买卖双方面议价格,对外公开信息,具有完备的基础和完善的内部规章。

保障最低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过去十二个月全部基金收益率两个百分点。

3.国家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家应成立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门督察机构,对其财务帐目、投资、及相关资金流动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末都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过去一年运营状况和未来一年投资计划,经过审查通过后,才允许第二年的运作。否则,须经由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调整后再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