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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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6—87 (修订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 厂 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 仓 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 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七节 灭火设备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采 暖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

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 三 章 厂 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