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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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

5.7.2 双方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后,甲方按第5.3条款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相关赔偿款、违约金或罚款后)。

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与分包结算总价款(扣除前期已开发票金额,含保修金)数额一致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第六条 主材(设备)的要求

6.1 乙方提供的主材(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

6.2 主材(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要求;无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乙方应当提交企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上述规范(标准)均不存在的,应满足其正常的使用性能要求。

6.3 主材(设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要求。

6.4 对主材(设备) □采用 / □不采用 样品封存、对照样品验收的方式。样品及样品的封存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

6.5 主材(设备)质量还应符合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报送甲方的书面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或单独的报价文件、乙方(或生产厂家)宣传资料,及乙方(或生产厂家)公开宣传的内容,均构成其承诺。

6.6 鉴于甲方对主材(设备)质量标准的了解程度不及乙方,本合同所列明的各种质量要求或技术质量标准,应执行最高标准。

6.7 乙方应向甲方一并提交产品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未提交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付款。

6.8 主材(设备)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经双方核实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退换,如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及第三方(如监理单位)对进场主材(设备)的验收,并不能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即便进场验收合格,如施工阶段或施工完后仍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更换材料(设备)并进行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6.9 主材(设备)进场后,应当进行检测、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检测、检验(试验)的内容及方式为: 。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更换材料(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 □适用 / □不适用 本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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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主材(设备)系其合法取得的合法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要求,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如涉及知识产权,乙方应提供权利人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包括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款、处理纠纷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工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如第三方向甲方索赔,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代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与第三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果,代甲方履行责任,并承担所有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

第七条 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 乙方应当自备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搭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乙方自备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指挥除外)。乙方应随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对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甲方负责人提出。对甲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甲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甲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

施工中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其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因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7.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C类人员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不少于 名,并常驻工地。

7.4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如甲方为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乙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现场伤亡时,甲方可为其申报保险赔偿;如甲方在该事件中负有赔偿义务,则该保险金将从甲方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抵扣。

7.5 本工程不允许发生伤亡事故,但如实际发生,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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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6 如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怠于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代为向受害方进行赔付或向政府缴纳罚款,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代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7 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发生轻伤安全事故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

8.1整体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全部不予支付;部分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该不合格分项工程的价款不予支付。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结算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的分包价款扣减 %。

8.2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8.3 乙方应完善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策划、制定并严格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认为其管理状况需进一步改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完善。

8.4 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自检合格并向甲方申请检验,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自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重新检验,且不论检验是否合格,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6 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者如果乙方的施工情况延续下去很可能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乙方在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修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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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对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劳务作业人员,在各个施工阶段乙方作业人员人数要求如下: 。

9.2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授权人员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外事件。

(2)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施工条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9.3 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依照第9.2条款确认工期顺延的,以顺延后的工期为准)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如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现场机械设备使用费、设施料使用费、现场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其他配合人员工资、甲方承担的赶工费,及甲方按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下同)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4 乙方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5 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方要求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2周内取得明显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6 不论出现何等情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贻误工期或怠工、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贻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文明施工

10.1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创建“ 文明工地”, 乙方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及现场建设应当与此目标相匹配。甲方为达到该目标,对乙方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及现场建设的具体细节做法,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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