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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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作为单一车位计入规划指标。 6.13.6 停车位计算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换算。设计文件中应标明车位数据指标,并在图纸中详细标出车位编号。 6.13.7 无障碍要求

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6.13.8 公共绿地下的停车库

⑴当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2500㎡时,地下停车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地上公共绿地面积的60%。

⑵车库上方公共绿地种植土覆土厚度不得小于3m,且覆土顶面高于周边原始地面的高度不超过0.3m。 ⑶停车库上部结构应做排水层,确保绿地内潜水能排入周边的土壤中。 6.14 厂房 6.14.1 外部空间 6.14.1.1 一般规定

⑴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敞、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⑵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6.14.1.2 内天井

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14.1.3 室外透空空间

厂房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4.2 内部空间 6.14.2.1 一般规定

⑴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非单层厂房应设置货梯,其载重量应不小于2吨。

⑵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⑶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6.14.2.2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4.2.3 建筑层高

⑴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时:单跨最小跨度不小于18m的单层厂房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单跨最小跨度小于18m的单层厂房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⑵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4.2.4 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 新型产业建筑

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15.1 外部空间 6.15.1.1 一般规定

主要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及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6.15.1.2 内天井

最小短边尺寸不大于24m的内天井,应按6.15.2.2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15.1.3 室外透空空间

⑴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因造型或结构需要,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2 内部空间 6.15.2.1 一般规定

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等非新型产业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新型产业建筑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6.15.2.2 室内透空空间

仅限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⑴当S1≤50000时,S2=S1×5%。

⑵当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其中S1为本栋新型产业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15.2.3 建筑层高

首层层高超过6m,或标准层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5.2.4 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新型产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6 仓库 6.16.1 外部空间 6.16.1.1 一般规定

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库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方便使用。 6.16.1.2 内天井

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16.1.3 室外透空空间

仓库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6.2 内部空间

6.16.2.1 一般规定

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6.16.2.2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6.2.3 建筑层高

⑴单层仓库层高超过8m时:单跨最小跨度不小于18m的单层仓库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单跨最小跨度小于18m的单层仓库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⑵非单层仓库首层层高超过8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6.2.4 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7 物流建筑 6.17.1 外部空间 6.17.1.1 一般规定

⑴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⑵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分类设计要求。 6.17.1.2 内天井

最小短边尺寸不大于24m的内天井,应按6.17.2.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17.1.3 室外透空空间

⑴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7.2 内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