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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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应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组建申请和组建方案(人员构成、单位章程、股东协议和验资报告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三)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四)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注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一)、(四)、(五)项为附件资料(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实地检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取得《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人员取得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未取得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的人员实行考核认定,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凡具备审查人员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均可通过审查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考核审查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可根据审查业务的需要聘用兼职审查人员,并应签定兼职聘用合同。兼职审查人员不计入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有无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情形; (九)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十)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整改、注销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进行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