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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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3 4 粮食及饲料加工 含发酵工艺的 植物油加工 制糖、糖制品加工 屠宰 / 原糖生产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 其他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单纯分装的 5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其他 以上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6 肉禽类加工 其他 7 水产品加工 /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8 9 淀粉、淀粉糖 豆制品制造 含发酵工艺的 / 单纯分装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 蛋品加工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12 乳制品制造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全部 / /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 /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除单纯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 全部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4 盐加工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16 / 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酒精饮料及酒类17 制造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 单纯勾兑的 除单纯调制外的 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 19 卷烟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其他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全部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 其他 / 23 制鞋业 使用有机溶剂的 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 锯材、木片加工、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木制品制造 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其他 其他 / / 25 人造板制造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 27 家具制造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28 造纸(含废纸造纸) 29 纸制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 全部 / /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 / 32 工艺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33 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34 35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全部 / / 全部 / / / / 炼焦、煤炭热解、全部 电石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