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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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初稿)

序号 章节 1 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提议海关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的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基本定义】海关对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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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 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4 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议明确主管海关的层级 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第一章 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未总则 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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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特殊区域综合办公区内。 5 第五条 【管委会职责】 特殊区域内应当设立地 方管理机构。对于区域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入区项目应当适合在特殊区域内开展。 6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特殊区域地方管理机构应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 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和符合海关监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管要求的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 7 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和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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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的融资租赁; (九)期货保税交割; (十)口岸作业; (十一)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上述业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取得相应的准入资质。 8 第一章 第八条 【商业设施】除为保障特殊区域内人员正 常工作和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