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无附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无附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73a8965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6

及发行利率。

对于发行结果,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与发行人最好签署《发行利率确认书》。

第十三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向申购成功的承销团成员发送《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对于中标的非承销团成员,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对方签署分销协议。

第十四条 在簿记建档次日上午10点之前,投资银行部应协助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 披露初始登记材料(格式可参见附件三),包括“注册要素表”、“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其中“注册要素表”同时在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上传。所有登记材料应要求发行人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在簿记建档次日上午10点之前,项目经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披露《债券发行情况公告》;同时,项目经理应建议发行人发布感谢信。

第十六条 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承销团成员在划款日当日上午11:00之前将缴款资金全额划付至金融市场部指定的资金账户,在收到全部募集资金后,应在当日全额划付至发行人指令的募集资金账户。

对于《承销协议》中明确主承销商直接扣除承销费的,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在扣除承销费后,将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额划付至发行人指令的募集资金账户。

对于《承销协议》中约定发行人收到募集资金后再划付承销费的,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督促发行人按时将承销费划付至金融市场部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发行人足额收到募集资金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投资银行部应协助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完成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在收到承销费后,应根据《承销团费用》、分销协议的约定,将销售佣金划付给承销团成员或其他投资者。对于超出承销团协议约定的销售佣金额外贴补的部分,金融市场部应事先征询投资银行部的同意。

对于扣除掉销售佣金的剩余承销费用,原则上投资银行部和金融市场部各按

50%的比例享受,金融市场部应将相关的承销费划付至投资银行部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八章 发行报备和上市流通

第一条 金融债券成功发行以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在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债券承销情况报告》。

第二条 金融债券成功发行以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在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协助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交《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人:李杨电话:010-88170735,或者戴武装,电话:010-88170736)提交《金融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并且取得该名册。

第四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申请上市交易流通,需向金融市场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主管部门批准本期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2)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3)本期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公告;

(4)本期金融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

(5)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第五条 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次级债券上市流通批复》后,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流通批复》、金融债券交易流通公告、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违法和违规行为说明的复印件提交给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人:张志杰,电话:010-88170733),并与中央结算公司保持联系,保证债券上市流通信息能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

第九章 债券存续期管理

第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按照《募集说明书》、《发行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督促发行人做好向定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以下信息披

露工作:

(1)在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由发行人自行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进行;

(2)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发布“付息兑付公告”;在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兑付公告。

对于次级债券,应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付息或还本的兑付公告。

(3)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要求评级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