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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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内容 序号 是否 判断依据 符合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符合HJ/T 1-92要16 17 18 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9 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监督20 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 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21 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分类 内容 序号 是否 判断依据 符合 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22 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并备案。 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的自动化系统★ 23 彩钢 24 涂装烘干废气采用焚烧法处理 25 企业必须配备密闭的喷漆房和烤漆房 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间废气应收集处理 喷烘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28 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29 汽车制造 30 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26 子行汽车业分维修 类要求 27 31 提升配漆工艺,所有企业采用集中的自动供漆系统 分类 内容 序号 是否 判断依据 符合 汽车制造采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如“3C1B”涂装工32 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涂装工艺★ 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33 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 电器与元件 木质家具行业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35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家具 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热压、涂装、干36 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4 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整治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治理技术 适用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企业自备公用锅炉或工艺焚烧炉,掺烧风量符直接燃烧法 烘干 合安全要求,并设有锅炉停炉检修、应急等情况下的备用废气处理系统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催化剂 原则上焚烧燃烧温度不低于760℃,保留全年温度数据备查 原则上装置设计风速:颗粒炭≤0.5m/s,蜂窝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调配、涂装 炭≤0.8m/s,适宜废气温度<45℃,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保留活性炭购买和废弃活性炭更换、转移处置理记录 吸附-冷凝回收法 适宜废气温度<45℃,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吸附剂,不凝废气焚烧或再吸附处理 适宜废气温度<45℃,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调配、涂装 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吸附剂和催化剂 催化燃烧法 烘干 蓄热式燃烧法(RTO) 烘干 调配、涂装 吸附-催化燃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