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相关法律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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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申请专利时只能委托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无效宣告请求可委托多个专利

代理机构。 34. 双方解除/辞去委托,须通知对方,不须对方同意,须办理变更著录项目,

不公告。 35. 多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不指定代表人,出另有声明,以第一署名人

为代表人。代表人可办理不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36. 外观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仅限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

期限12个月。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37. 撤回的申请可作为优先权基础。不得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已要求优先权

的、已授权的、分案申请。 38. 本国优先权只能与专利申请权一同转让,外国优先权可以单独转让。 39. 撤回优先权的,优先权要求非不予退回。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撤回后,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恢复。 40. 国防专利由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决定。

涉及其他因素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审查。 41. 保密专利公告时公告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密专利初审后不

公布,依请求直接实质审查。 42. 保密专利申请时在申请书上提出/公布前提出。 43. 国防专利只能是发明专利,保密专利可以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4. 有权提出解密申请的是申请人和专利局。 45. 专利局每2年对保密申请进行复查。 46. 自申请日满15个月,初审未合格的发明将延期公布。 47. 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自行启动实质审查。 48.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审查员不必考虑公众意见。处理意见不需要

通知相关公众。 49. 审查员已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之时/之后,可

以提出会晤请求。会晤时专利代理人必需参加,可以只由专利代理人参加,不可以在会晤中提交新文件。 50.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不能直接提交给审

查员。 51. 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不审查创造性,审查新颖性和实用性(细则第44

条)。 52. 主动修改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权项中有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无记

载的,可以补入说明书。 53. 说明书技术背景部分可以使用新的资料和插图。 54. 专利登记簿在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不一致的,以

专利登记簿为准。授权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 55. 任何人均可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56.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届满、未缴年费、专利权人书面放弃。宣告无效后

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57. 放弃专利权只能全部放弃,不可部分放弃。

58.

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撤回专利不得附

有任何条件。撤回专利的生命在专利局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授予专利权之前,均可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59. 专利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著录项目变更生效。委托代理机构时,

著录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费在提交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60. 因变更专利权人名字而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外国人改中文译名的情

况下,只需自己签章而不需证明。一件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变更可以只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分别提交变更申报书。 61. 中国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需要提交转让合同、国务院商务部门发的《技

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地方也可发)。 62. 中止程序只有两种:权属纠纷被受理,由当事人提出;法院裁定保全,

由法院提出。 63. 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的条件:因权属纠纷,已经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调解或者已经起诉。 64. 中止程序自当事人项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必需是权属

纠纷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中止请求。 65. 法院裁定专利权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专利局收到协助执

行通知书开始计算。 66. 中止满1年未延长的,自行恢复程序。中止后,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

专利局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予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 67. 认为专利局侵权,需要请求行政复议的,向专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为专利局是国务院部门)。 68. 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1)对不予受理不服 2)对申请日有争

议 3)对视为……不服 4)对是否按保密处理不服 5)对专利权终止不服 6)耽误期限后不能恢复权利不服 7)实施强制许可不服 8)终止强制许可不服 9)集成电路布图权利人对侵权处罚不服 10)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机构不服 11)代理人对吊销资格不服。 69.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专利

管理机关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不服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70.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1)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 2)对复审决定不

服 3)对无效宣告的裁决不服 4)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 5)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处理单位时的决定 6)布图设计权人对撤销布图登记不服 71. 耽误期限的处分自期限届满1个月后作出。处分作出后自推定收到处分

决定之日起给予2个月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未提出恢复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月(复审或无效程序为6个月),复核处分决定并转送失效文档库。 72. 多缴、错缴、重缴费用的,可在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暂存满3年无法

查清的费用清账上缴。主动退款:主动撤回后实质审查前已经缴纳的实审费;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后缴的年费;不予恢复权利时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73. 委托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数量是1至2人。 Chap5 复审与无效宣告

1. 任何单位、个人、外国人都可以提无效宣告请求,可对已经终止的专利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费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须有利益相关的人提出。

2.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必需是全部专利权人提出,只能无效

部分权项,证据必需是公开出版物。

3. 复审请求只能由全部申请人提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发补正通知书。复审可以附

证据,也可不附证据。

4. 应组成5人合议的无效宣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疑难法律的、涉及重大经

济利益的。

5. 无效宣告中,当事人提出口审的,应当同意。复审中,提出口审的,可根据案情决

定是否同意。口审应当在2日前公告,在至少3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6. 无效宣告中,曾参与原申请审查的成员应当回避。

7. 当事人请求成员回避的应书面提交请求,复审委应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成员自

行回避的,无须书面、无须通知。

8. 无效宣告作出决定后,同一请求人对同一专利以不同理由再提无效宣告,原主审员

不再参与该审查工作。

9. 无效宣告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3个月内起诉,以复审委为被告,以对方当

事人为第三人。(只可起诉,不可行政复议) 10. 复审决定作出之前,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复审委不可依职权继续审查,对于无效宣

告请求,请求人撤回的,复审委可以依职权继续审查。 11. 复审和无效宣告都须基于请求启动,复审委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无效宣告请求中

复审委无义务作全面审查,但可依职权审查,而不限于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依据。复审应当由合议组审查,简单的可一人独任。 12. 对专利局所有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都要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应由原审查

部门收到案件后1个月内完成。 13. 复审的决定有三种:驳回、撤销驳回、在修改基础上撤销驳回。 14. 复审中的修改:不可改变权项的类型,不可增加权项、不可将驳回针对的权项缺乏

单一性的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项、不可对驳回未涉及的部分加以修改(缺陷性质相同的除外)。 15. 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1个月,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 16.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口审通知后7日内递交回执,逾期不交视为不参加口审。 17. 复审终止:1)撤回或者视为撤回 2)决定作出后期满未起诉或起诉后判决生效。 18. 无效宣告终止:主动撤回或者视撤的,专利复审委认为能够做出无效宣告的,不终

止审查程序。 19. 无效宣告中,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不影响审理。 20. 无效宣告理由:细则第65条。 21. 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同时发给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22. 无效宣告中的修改:发明和实用新型只可修改权项,外观专利不可修改。 23. 无效宣告可以和解。 24. 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下列两种情况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可采纳:1)针

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具体说明;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25. 参加口审的每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超过4人。

26. 复审委的主任由国知局局长兼任。 Chap6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1. 涉外转让的审批部门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地方部门。

2. 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成效起3个月内备案。许可合同成立时生效。许可合同不

必是书面合同。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3. 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4. 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后10日内注销;延长合同,应在原合同届满前2

个月变更。

5.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收到请求书5日内立案,同时指定3名或

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在立案1个月内结案。 6. 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专利权人不申请时排他许可人可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申请

诉前停止侵权必需提供担保。法院在48小时内裁定(可延长48小时)。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在48小时内裁定,不可延长。诉前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决定。诉讼中法院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7.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只能全部放弃,不能部分放弃。

8. 专利转让合同、质押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在登记时生效。

9. 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得知/应知起算,若得知/应知时专利未授权,从授

权之日起算。 10. 国际申请日应当认为是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11. 先用权:申请日前(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先用权可随企业转让。先用权的确

定满足一项即可:1)主要技术图纸+工艺文件 2)主要设备或原材料。 12. 销售不知是侵权的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仍属于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4. 诉前停止侵权不可因反担保而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可因反担保解除。15日内不起诉

解除措施。诉前停止侵权/财产保全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10日内复议。 15. 法院受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纠纷,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中

止诉讼,除非检索报告显示新、创,证据足以证明技术公知,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不成立。法院受理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或复审委审查维持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可以不中止。 16. 应请求由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条件是:1)申请满4年且授权满3年无理由未充

分实施 2)垄断行为 3)后一项实施依赖于前一项,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17. 假冒专利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20万以下罚款。罚款应在

15日内缴纳。查处假冒后3日内可书面申请听证。 18. 侵犯专利权只有民事责任;假冒专利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9. 强制许可只能依请求终止,终止请求人必需是专利权人。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可

不依请求给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涉及半导体技术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利益或者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