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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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并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请假。 第三条 行政人力部负责考勤管理与监督;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考勤执行。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具体作息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6:00

工作时间的调整由行政人力部提前一周公布。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每天打卡二次,分别为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总监级(包含总监、总助)以上人员免予打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代打卡。如发现替代打卡者,当日均按缺勤处理,并对当事人及替代打卡人给予50元的罚款,并对检举人每次给予奖励50元。

第六条 员工因以下情形无法按时考勤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直属主管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的《员工未考勤情况说明表》(附件一)送交行政人力部: 1、员工因公外出处理工作或联系业务等与工作相关事宜,上班或下班时,确实无法进行考勤时;

2、遇有会议、集体活动或业务谈判等事宜且中途不宜中断时;

3、晚上会议超过次日凌晨0:00时,次日早晨上班时间可推迟至10:30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进行延时上班(但须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考勤);

4、考勤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

5、因阶段性的特殊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时;

6、个人指纹考勤机无法识别,经人力资源部核实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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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考勤时。

第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附件二),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需交行政人力部备案,工作紧急无法向主管领导请假时,须在行政人力部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八条 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早退: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后打卡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10分之前打卡视为早退。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算半天事假。

为严肃考勤纪律,一个月内累计三次(含三次)忘记刷卡,应及时到行政人力部登记,均按正常出勤统计,否则应视为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忘刷卡,从第四次起每次均视为迟到、早退。

2、旷工:下列行为按旷工处理: 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旷工1天按日工资3倍扣发,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者予以开除。

第九条 加班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须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员工加班情况说明表》(附件三)。同时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做好员工的加班记录表。

公司对经批准的加班原则上将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并由人事行政人力部负责提醒部门经理安排加班人员于三个月内调休完毕。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调休的,由部门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在年度绩效奖金中综合考虑,体现加班报酬。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列入加班范畴: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公共活动或应酬的。 5、员工工作日期间出差。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放假期间遇休息日顺延。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八条 请假共分为: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年休假。 第九条 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未能正常出勤,可申请病假;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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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需提供医院病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假期及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般婚假休假3天,晚婚假休假10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婚假须在办理结婚手续后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作废。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第十二条 产假及哺乳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一般为90天; 2、女员工产假结束至婴儿一周岁期间,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薪哺乳假; 3、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6天陪产假,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4、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可先请假,休假期满再凭婴儿出生证明或手术证明销假。

5、产假期间的待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国家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病故的,给予丧假5天;一天不能到达的,可根据实际路程增加路程假。

2、员工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病故的,给予丧假2天。

3、直系亲属病故的,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旁系亲属病故的,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不能正常上班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2、每月内累计事假不超过3天,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年终奖励按50%发放。

第十五条 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累计使用)(不包含香港、台湾及外籍人士)。下列情形不享受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司聘用的香港、台湾及外籍人士且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季度享受7个工作日的带薪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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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事假外,其他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所有假期请假时间每日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

第十八条 月度员工出满勤的可享受100元的满勤奖励,满勤奖包含在岗位工资总额中,当月离职、请事假、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不享受满勤奖。

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1、总经理、副总、总经理助理请假离开公司所在地需报区域总裁、董事长批准;

2、经理级(含)人员请假,需报副总、总经理批准;

3、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

第二十条 请假程序

1、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四),2天以上须提前3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申请表》,2天以上须提前3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请假单的,需电话通知直属主管,得到许可后可先休假,待上班后按以上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正,报总经理、区域总裁、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附件

1、附件一:员工未考勤情况说明表 2、附件二:出差申请单

3、附件三:员工加班情况说明表 4、附件四:请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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