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3页)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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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本讲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注意:享受优惠的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项目,不能是承包经营或承包建设项目,不能是自建自用项目。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范围: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境内转让有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转让须省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二)税基式减免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另行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新增)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限制性规定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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