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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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贷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登记台账并留存;第五联“借据”会计部门留存。

2.贷款还款时,使用一式四联“交通银行( 贷款)还款凭证”。其中第一联“支取凭证”和第二联“收款凭证”由业务处理机构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第三联“还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留存;第四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3.贷款转逾期时,使用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书”。其中一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一联“备查”,作借据附件,由会计部门专夹保管。

4.贷款利息归还时,使用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书”。其中一联“记账依据”,由业务处理机构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一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5.贷款利息结算处理时,使用一式二联“计收利息清单”凭证。其中第一联“付出凭证”(清单式),作会计部门记账依据;第二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6.贷款业务涉及的费用收取,使用一式两联“付款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存根”,作会计部门记账依据;第二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二、代理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贷款发放。

1.银团贷款代理行贷款发放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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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的贷款管理人组织和安排其他参加行,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出资比例条件及其他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发放方式。

2.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发放的银团贷款的贷款资金时先转入“2620200006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分户,以备进行银团贷款代理行贷款发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2620200006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3.通过“215210贷款账号开立”交易,为各参加行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贷方户”的贷款账号。

4.放款中心按《信贷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签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经放款中心主管签批后进行信贷发放,并将借款凭证,CMIS贷款发放清单、受托支付委托书(受托支付时必须)、相关支付凭证及银团贷款协议交易资料,提交会计部门(账务中心)。

5.会计部门受理授信业务部门提交的放款资料,审核无误后,启动“212410银团联合贷款代理行会计发放”交易,“TT码”选择“170银团贷款”,进行会计确认。会计分录:

借:贷款账号(贷款总金额)

贷:结算账户(贷款总金额)

借:2620200006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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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加行出资总金额)

贷:436银团贷款资金户

(参加行贷款账号,最多14笔) 6.交易成功,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名章。其中:第一联“付出凭证”和第二联“收入凭证”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第三联“回单”作客户结算账户入账依据;第四联“贷款记录”退转贷款经办部门登记台账并留存;第五联“借据”会计部门留存;“CMIS信贷发放清单”作第五联“借据”附件。

(二)贷款资金支付。

1.合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成功后则依据已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通过相关交易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处理。

2.合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成功后由借款人填写支付凭证,并根据合约支付限额自主支付。会计柜员收到客户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启动相关支付结算交易进行贷款资金划转处理。

3.收款人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的,通过分行内转或跨分行内转进行资金划转处理。跨分行资金划转需收取相关邮电手续费,划转处理结束后打印付款通知书。会计分录:

(1)同分行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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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收款人账户 (2)跨分行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收款人账户 借:结算账户(邮电手续费)

贷:26202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贷:26202其他应付款(邮电费)

4.收款人开户行为他行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等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处理。资金划转时,对于异地或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划转需收取相关邮电手续费,划转处理结束后打印付款通知书。会计分录:

(1)同城交换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52101省市同业往来 (2)异地或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52301支付业务往账 借:结算账户(邮电手续费)

贷:26202其他应付款(邮电费) 贷:26202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三)贷款利息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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