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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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 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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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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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 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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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报请上级机关裁决,以及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的。

(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存在主办部门牵头不力,协办部门配合不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工作效能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八)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招商引资中违背诚信原则,承诺办理的事项久拖未决,甚至有意刁难服务对象,致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办理事项原因告知制、特殊情况提示制等相关制度规定,服务态度生硬,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受到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四条禁令”(有令不行、办理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和《国家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以及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十一)工作事业心不强,作风漂浮、办事拖拉,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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