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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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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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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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相关费用。

(十四)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___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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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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