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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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与检测机构同步进行。途径与方式与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建立一致。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监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将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质监总站。

第十七条 省质监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以及检测能力、业绩情况、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等,将全省检测机构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要求由省质监总站另行通知。

省质监总站每年公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等级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半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对A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减少省级飞行检查次数或不进行飞行检查。

(二)对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

(三)对C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较高频率或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省级飞行检查次数。

对连续三次被评定为C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档案实行公布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5年。

信用档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向社会公开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信用等级和良好行为记录在记录期内对外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可视被公布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但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机构与人员注册所在地在外省的,由省质监总站将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省质监总站,省质监总站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