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4]47号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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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4〕47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4年9月22日

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次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费按学年一次性缴纳,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周为学费缴纳时间,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实行政策性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措施,学校支持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分为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未注册三种。

(一)正式注册是指学生足额、及时缴纳规定学费之后,

凭财务收费收据办理的注册手续。

(二)暂缓注册是指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未能足额、及时缴纳规定学费,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凭已缴部分学费收据和学费缓缴批复办理的注册手续,学费缓缴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月。

(三)未注册是指学生无故不缴纳学费而未办理的注册手续。

(四)新生第一学期注册手续按入学报到时的要求与程序办理,此后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基本程序为缴费(或签订缓缴协议)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

第十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才能获得学籍,参加学习,享受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正常延续学籍,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未注册的学生,在未注册期间,学习活动受以下限制:

1. 在未注册期间已修读的课程和已参加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不予登录;

2. 不能参加评奖、评优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本人下发“自动放弃学籍退学通知书”。学生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缴清学费,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延续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