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docx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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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 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北京市房屋建筑

》 适

施工

《北京市生产安全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导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

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 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 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 低风险四级。

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和较

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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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

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双控平台” ),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

“一库一表一图” (施工安全风险源

判别清单库、 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 ,全过程记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 全面分析、预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双控平台”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

、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

全风险库和事故隐患清单库, 如实填报识别的施工安全风险、 风险等级、 管控层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人员等,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 所属类型、 所在位置、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

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鼓励施工单位开发建设本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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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应与 “双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其日 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巡查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

力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开展施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但保证安全

生产的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

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施工安

全保障措施的需要, 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

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

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

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教育培训、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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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

安全、技术、生产、成本等部门及岗位的工作职责; 制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督促指导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点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重点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

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持续改进和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具体负责分包范围

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企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管理

制度,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明确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 建立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 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 制定相应的

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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