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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互通;要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引入诚信管理,构建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监管诚信档案,并将失信行为的成本提升到禁止性水平;要提升监管的社会参与水平,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更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5];要完善外资信息报告制度,创新方法提升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四)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要重视法制化自贸试验区除承担深化改革重任外,也承担了法制建设的使命。自贸试验区只有持续增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引领改革、规范创新。首先,自贸试验区要尽快制定基本法。自贸试验区还未形成基本法,只有2014年8月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还仅有“总体方案”。立法本身就具有引导、规范、促动及保障作用,自贸试验区立法也是如此。新加坡等国家都是先确立《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后才建立园区。基本法容易赋予投资者以稳定的预期,这种稳定性是其他规章制度所无法取代的。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涉及诸多机制障碍,只有确立基本法才能解决问题。法律的出台需要一个比较复杂过程,应尽快启动,以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长期发展[4]。其次,完善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上海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行了全面的规范。但也存有着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自贸试验区是以一地之力承担国家战略,上海、福建、广东、天津地方政府要紧紧围绕外资管理迫切需要突破的制度障碍展开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最后,在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和规则,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经验的重要使命。在外资管理领域的创新举措需要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如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反垄断审查等领域都需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同时对已成为改革障碍的法律法规,要综合使用改、废、释等不同形式,尽快废止或调整实施。 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