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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

年实际供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实际供水总量。

年缺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造成的缺水总量,可通过缺水天数乘以相应的日缺水量来计算。

主要缺水时段: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的主要时段,不同时段用逗号分开。

影响人口:该统计年度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缺水影响人口不重复计算。

影响工业产值: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所造成的工业产值损失。

年节约水量: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节约的水量。 应急水源建设:为保障供水,干旱缺水城市采取各种途径进行应急水源建设,如打井、区域内(流域内)或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等。其中“名称”指该应急水源的名称;“投入资金”指建设该应急水源所投入的资金;“新增供水能力”指该统计年度内通过建设该应急水源新增加的供水能力。

抗旱效果: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所产生的抗旱效果。其中“减少影响人口”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影响人口数;“减少工业损失”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工业产值损失。

6、《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 地理位臵:用城市中心点经度和纬度来表示。 城区总人口:该城市生活在市区范围的人口总数。 GDP:该城市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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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业总产值:该城市上年的工业总产值。

“城区总人口”、“GDP”、“年工业总产值”三项采用当地统计部门数据。

万元GDP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GDP所耗用的水量。 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工业产值所耗用的水量。

正常年用水量:在一定水资源和水价条件下,满足城市正常运转的年度用水总量,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等,可采用前三年用水量平均值。

人均生活用水量:该城市每人每天平均生活用水量。 7、《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正常年供水总量:在正常年份下该城市的年度供水总量。 供水水库:在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水库。其中“正常年供水量”指在正常年份下,该水库年度内供给该城市的水量。

江河湖泊取水工程: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江河湖泊取水工程。其中“工程名称”指江河湖泊取水工程的名称,该名称应包括水源的名称;“设计取水能力”指该工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取水能力;“最低取水水位”指能够保证该工程正常取水的水源最低水位;“正常年供水量”指正常年份下每年从该水源汲取的水量。

地下水正常年供水量:正常年份下该城市地下水年度供应总量。 地下水年超采量:该城市上一年度超采的地下水量。

其它水源正常年供水量:除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外的其它水源的年供水量,主要包括中水回用和海水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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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一)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二)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为:本制度所列的统计项目中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受灾体和未达到相应统计量级的同项目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虽没有列入制度但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表1中的直接经济总损失包括表1和后3表以及其它受灾体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1、“受灾范围”中的县市、乡镇和“受淹城镇”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具体的受灾体(如房屋、市政设施、家庭财产等)分别进行计算。

2、“倒塌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当地的同类同等房屋在受灾当年恢复到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进行计算。折旧办法具体参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3、“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转移人口”不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4、抗洪抢险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5、对本制度中未列入的其他行业部门如医疗、教育、文化、商业等,其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各行业现行办法进行计算,并计入直接经济总损失。但因洪灾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四)表2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牲畜、水产养殖以及现有统计指标之外的其它农林牧渔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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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灾损失粮食”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因灾损失粮食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2、“经济作物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因灾损失经济作物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3、“死亡大牲畜”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所死牲畜的头(只)数分别乘以各类牲畜的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4、“水产养殖”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养殖物的减产或损失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养殖设施受损的按在受灾当年恢复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计算。

5、其它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减产或损失数量分别乘以各类农林牧渔产品的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五)表3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供电、邮电等行业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照各行业现行办法执行;各行业因洪涝灾害停产、停运、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六)表4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有统计指标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对受灾体的损毁部位,在受灾当年按原规模、原标准、达到原效益进行恢复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进行计算。因洪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灌溉、供水、发电等效益,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七)折旧的计算:以具体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减去受灾时的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算,没有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的可参考同类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进行计算。计算时应尽量采用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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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粮食作物受灾面积与粮食减产的关系。因灾损失粮食等于〔(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0.1+(粮食作物成灾面积-绝收面积)*0.3+粮食作物绝收面积*0.8)〕*本省前三年粮食作物产量平均值。

(九)减灾效益测算与报送。大江大河2级及以上支流,有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的洪水过程的,均应按《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计算防洪减灾经济效益,并按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各地应开展基础研究,制定本省各计算单元的单位面积财产值、损失率等,以指导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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