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9年印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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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报为全年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分初报和终报。初报统计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汛期结束,终报统计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每年10月底前上报初报,次年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终报。在上报初报和终报时均须同时上报全年灾情综述。

2、干旱灾害:《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每旬上报一次,分别于每月的1、11、21日上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月报)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年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年报)、《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每年根据情况更新一次。旱情严重时,除正常填报旱情统计报表外,应另报书面材料;一些重大抗旱举措或行动要及时上报;受旱地区出现较大范围降水过程,要及时上报降水情况,整个降水过程结束后,尽快上报累计降水情况及对旱情的影响;无旱情时,月报、旬报可暂时停报。

林业、牧业、水产养殖、水运交通、水力发电、乡镇企业等方面因旱造成的损失,应在抗旱工作阶段总结、年终总结中加以反映。

(六)组织方式:

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水旱灾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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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属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统计报表。

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七)灾情核实: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健全核灾制度。按照灾情大小,分级派出核灾工作组。遇重特大灾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重特大灾害结束后或每月月底及每年年底,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与民政、农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并上报。对虚报、瞒报的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二、统计报表

本制度的统计报表分为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干旱灾害统计报表两类,共16表。

(一)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包括: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2)、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3)、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表4)、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5)、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表6)、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一、二(表7、表8)、洪涝灾害实时统计表(表9)。

(二)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包括: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表10)、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表11)、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表12)、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表13)、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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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表15)、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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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国汛统1表

制表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起止日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6号

受灾范围 受灾人口 地区 县(市、区) (个) 合计 乡(镇) (个) (万人) (个) (万间) (人) (人) (万人) 受淹城市 倒塌房屋 死亡人口 失踪人口 转移人口 直接经济 总损失 (亿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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