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9年印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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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减〔2009〕9号

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水旱灾情信息是防汛抗旱科学决策指挥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防汛抗旱决策指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甚至关系到防汛抗旱工作的成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高度重视水旱灾害统计工作,对2004年印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中洪涝灾情统计部分进行了修改,并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水旱灾害统计工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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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水旱灾害统计工作,确保灾情信息统一规范,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的函

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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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一、实施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水旱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水旱灾害,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减灾和救灾服务。

(二)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等。

(三)统计范围:分为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两部分。

1、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对由于降雪、冰雹、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水利设施损失的事件要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

2、干旱灾害: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旱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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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计内容:

1、洪涝灾害:主要统计洪涝灾害的基本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和减灾效益等综合情况。

2、干旱灾害: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情况、抗旱效益等。

(五)报送制度

1、洪涝灾害: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分实时报、过程报、月报和年报。灾情应通过报表系统进行报送,洪涝灾害报表应按行政区划、所属流域两种统计方式上报。

(1)实时报为灾害发生过程中即时报送的灾情报表,统计时段为灾害发生日至报表报送日。实时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报表系统将所掌握的情况上报。

(2)过程报为一次灾害过程的灾情报表,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上报经核实后的灾情,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灾情综述(包括雨情、水情、灾情、灾害影响情况、抗灾减灾行动等文字叙述,限1000字以内),对重大突发灾害的灾情须附典型灾害照片(不少于3张,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

(3)月报为本月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统计时段为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应在下月第三个工作日前上报,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本月灾情综述。跨月份的灾害过程,归入灾害结束日期所属月份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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