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最新版本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最新版本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0c1d7a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ff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特 别 提 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联络方式和通知】

1、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地址变更、不准确为理由对抗对方。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收件人未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2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5日为送达日。

2、若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何一种方式的通知,均视为向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二、【按揭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信贷差别化政策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出卖人有权不为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买受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逾期一日,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如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日内,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4、由于银行信贷规模、政策性调整等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银行按揭贷款未付至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变更付款方式为现金方式付款,如买受人接受的,双方办理《合同付款方式变更协议》,并按该变更协议约定执行。

(2)解除本合同的,自决定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款手续。买受人所交款项扣除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双方均互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未偿还贷款处理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卖人为买受人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买受人负责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合同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即偿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以下统称“出卖人承担金额”),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代为偿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之日止。

2、如买受人逾期连续三个月没有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导致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清偿部分或所有保证款项。出卖人有权对买受人采取下列措施:

(1)、如商品房产权登记未完成的,出卖人中止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至买受人偿还了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2)、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出卖人承担金额和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商品房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下发之日起解除,买受人应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商品房。如逾期未退还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退房完成之日止。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4)、在买受人退还商品房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双方同意直接在买受人交纳的总房款中进行冲抵,多退少补。

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出卖人有权对项目总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除非买受人因布局调整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买受人的购房资格】

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的政策,包括但

不限于首付款比例、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房认定标准、限购措施、个人购房政策等,并结合自身条件,判断自身是否受相关政策限制。出卖人基于合理信赖,买受人向出卖人表示购房意向的,出卖人即视为买受人未受相关政策的限制,合同备案、产权证办理等事宜均能顺利进行。

2、买受人按照相关行政部门、银行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的,应如实填写。买受人应当对表格所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明的,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可替代方案,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协商解决。

3、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购房政策原因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产权证的,应当视为双方无法克服的情形,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不应以房价上涨等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行政事业型收费已经向相关职能部门缴纳的,无法退回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进一步约定,出卖人将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的,在从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之日的期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购房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仍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六、【关于推迟交付】

在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待该房屋全款付清后10日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寄发交付通知书;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

七、【关于房屋交付通知】

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截止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八、【关于房屋交付】

1、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书,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 2、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买受人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