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货物买卖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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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货物在交付时与买卖合同不相符。 (2) 如果适用本条,买方有权——

(a) 根据下列第48(乙)条,要求卖方修理并更换货物,或 (b) 根据下列第48(丙)条——

(i) 要求卖方向买方减少支付合理数额的购货款,或 (ii) 解除有关的货物合同。

(3) 出于上述第(1)款第(b)项之目的,从货物交付至买方起,六个月内任何时候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均须认为是在交付时与买卖合同不相符。

(4) 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上述第(3)款不适用—— (a) 经确定,货物在交付时与合同确实相符;

(b) 适用该条与货物的本质相悖,或者与缺乏一致性的本质相悖。 四十八(乙)、货物的修理或更换

(1) 如果上述第48(甲)款适用,则买方可要求卖方—— (a) 修理货物,或 (b) 更换货物。

(2)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修理或更换货物,卖方必须——

(a) 修理,或依实际情形更换货物,但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且不能给买方带来明显的不便;

(b) 承担任何由此发生的必要费用(特别是包括任何人力、物力或邮资费)。

(3) 如果该救济属于下列情形,买方不能要求卖方修理,或依实际情形更换货物:

(a) 不可能,或

(b)与其他救济相比不相称。

(c) 与下列第48(乙)条第(1)款第(a)项下降低合适的购货款价格,或第(b)项下撤销合同相比不相称。

(4) 如果考虑到如下因素,一种救济给卖方增加成本与另一救济相比不合理,则这种救济与另一救济相比不相称——

(a) 如果货物与买卖合同相符,货物本来应有的价值, (b) 缺乏一致性的重要程度,以及

(c) 是否另一救济在不给买方带来重大不便情况下可以实现。 (5) 任何关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或者重大不便之类问题,要考虑到下列情况来决定:

(a) 货物的性质,及 (b) 取得货物之目的。

四十八(丙)、降低购货款价格或撤销合同 (1) 如果上述第48(甲)条适用,则买方可—— (a) 要求卖方为买方降低合适数额的购货款价格,或 (b) 解除关于此货物的合同,

如果下列第(2)款中的条件得到满足。 (2) 条件如下——

(a) 依据上述第48(乙)条第(3)款,买方可既不要求修理、也不要求更换货物;或

(b) 买方已经要求卖方修理、或更换货物,但是卖方违反了上述第48(乙)条第(2)款第(a)项中规定,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不带给买方明显不便的情形下修理或更换货物。

(3) 就本编而言,如果买方解除了合同,考虑到买方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使用,任何给予买方的补偿都可能降低。

四十八(丁)、关于其他救济等

(1)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修理,或更换货物,则买方不能按照第(2)款行使权利,除非他已留给卖方合理时间去完成修理,或更换货物。

(2) 买方可在这一款下行使权利,如果——

(a)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拒绝货物并因对方违反合同条件条款而终止合同;

(b) 在苏格兰,拒绝任何按照合同交付的货物并视之为不履行合同; (c) 要求更换、或以实际情形修理货物。 四十八(戊)、法院的权力

(1) 在任何依据本法寻求救济的诉讼程序中,法院除了拥有其他权力外,还可按照本条规定行使权力。

(2) 经买方申请,法院可做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命令,或在苏格兰,法院可依据上述第48(乙)条,命令负有义务的卖方做出特别履行。

(3) 在下列情形中,第(4)款适用——

(a) 买方要求卖方在上述第48(乙)条或第48(丙)条下提供救济,或按上述第48(丙)条主张权利来解除合同,但是

(b) 法院决定第48(乙)条或第48(丙)条下另一救济是适当的。 (4) 法院可进行——

(a) 尽管买方已经要求卖方实现另一救济,或如果另一救济就是第48(丙)条下的撤销合同

(b) 尽管买方已经依该条要求解除合同。

(5) 如果买方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买方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使用,法院可命令降低给予买方的任何补偿。

(6) 法院可在本条下无条件地做出命令,或者基于类似于损害赔偿金、价款支付和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条款或条件而做出命令。

四十八(己)、与合同相符

就本编而言,如果与货物相关的上述第13条、第14条或第15条中明示或默示合同条款被违反,则构成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

第六编 违反合同的诉讼

卖方的救济 四十九、价款之讼

(1) 买卖合同下,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的,如买方不当地疏忽或拒绝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价款,卖方可对买方提起诉讼向其主张货物的价款。

(2) 买卖合同下,约定于某一特定日期支付价款的,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如果买方不当地疏忽或拒绝支付货物的价款,卖方可提起诉讼向其主张货物的价款,尽管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且货物还未划拨合同项下。

(3) 在苏格兰,本条任何规定不妨碍卖方从提供货物之日起,或从支付价款之日起(随不同案件而不同)在价款上获得利息的权利。

五十、拒绝接受货物之损害赔偿金

(1) 买方不当地疏忽或拒绝接受货物并支付货物的价款,卖方可提起诉讼,向其主张不接受货物损害赔偿。

(2) 请求的损害赔偿额应估计为,买方的违约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所造成的直接且必然的损失。

(3) 若货物存在一个市场,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的损害赔偿额可初步推定为合同价格与当时的价格、市场价格或约定接受货物时价格的价款差额,如果合同未定明受领货物的时间,则以拒绝接受货物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