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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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

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鲁价费函[2008]5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26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

复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鲁价费函〔2008〕53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08〕28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78号)和《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53号)规定,同意将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 / 2

二、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期满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审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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