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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建[2007]22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2.03 【实施日期】2007.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07〕229号)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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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各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各项非税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评审后批复”。即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列支审核费用;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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