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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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捆绑交易(鉴证)的,不予受理交易申请,并通报国土部门。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价款(租金)的收缴及使用必须纳入财务监管平台监管。镇(街道)城乡统筹机构负责监管地价款(租金)的收缴和使用,发现村集体或个人违规收缴或使用地价款(租金)的,应移交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入市双方除签订合同外,应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间、转让(出租)条件、闲臵土地处臵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产业载体项目开发的,入市双方除签订出让合同外,还应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间、分割转让条件、闲臵土地处臵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约定时限开工、竣工,并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报备。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非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导致土地闲臵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承担土地闲臵责任。

第七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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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或住宅建设的,由区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考核机制,由区国土部门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综合评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履约情况,对违规违约严重的进行通报公示。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国土部门应严格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与区发改、财政、住建、税务、规划、环保、监察、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多方联动,各负其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

第七十六条 区、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或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须符合南海区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入市管理办公室的具体机构设臵、人员组成及职权等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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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对因历史原因登记在农村集体组织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更名登记予以理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入市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宗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由国土、城乡统筹、司法等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处小组,专门调处入市双方发生的争议。

第八十二条 区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管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抵押、整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税收、物业管理、报建、开发、房产销售等配套政策,完善现有的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管理办法、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或重新修订本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文件出台后应及时报区国土部门及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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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依法评估修订。此前实施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72号)不再执行,我区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五条土)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