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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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后,双方缴纳税费,并办理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存在多重租赁关系的,由原承租人在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租申请。原承租人在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不提出续租申请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农用地不得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不得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农用地发包时,不得在发包条件中设定该宗地转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承包人直接取得。已发包的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入市的,必须先中止原承包合同,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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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通过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受让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的,出租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根据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确定;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为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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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转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或租金,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依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对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土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的开发与转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是指经认定的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商服、工矿仓储用途进行开发,竣工验收后,按规划、住建部门审定的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开发项目。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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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公室”)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必须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服产业载体项目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

2.宗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不含酒店等住宿类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

3.宗地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外的,土地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

4.规划容积率须达到2.5以上。

5.土地面积或容积率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已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矿仓储产业载体项目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2.宗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3.宗地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外的,土地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

4.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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