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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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7. 案件核审表 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0. 听证报告

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

第九条 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以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的,应当在案卷中标明载体的形式、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载体的数量、内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可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案卷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装订,左侧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必须对齐,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七)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或者200页为宜,过多时可以分正卷、副卷装订。

第十条 案卷正副卷页码应当分别编排,页码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如有反页则标注在左上角,封面、封底、卷内目录、隔页纸、无文字的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页码应当使用打码机顺序标注,页码标注通常采用三位数标注法,如“001”;卷宗材料超千页的,可以采用四位数标注,如“0001”。

第十二条 案卷使用卷绳装订成册后,应当在加封处盖上骑缝印,在案卷材料最后一页与案卷底皮相接处加盖截封

印章,印章上应有“截封”字样,并标明办案机关和截封日期。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内容填制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的规定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填制。

第十四条 年度内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完成立卷装订后,由办案人员妥善保管。于次年1月份之前,由办案机构统一呈报同级法制部门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即时归档方式。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立卷装订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移交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与案卷有关的电子文件或者有关证物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案卷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装订完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将重新装订完善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登记。移交登记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案卷页码、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备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卷查借阅制度》和《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应当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查阅用途、查阅事项、查阅单位、查阅人签名、查阅证件、借卷归还时间、备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经本级局局长(含副局

长)批准后,可以借阅案卷: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五)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借阅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案卷时,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不能出具的,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借阅案卷的人员应当在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查阅案卷,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经批准,案卷借阅人员可以复印案卷的有关材料。复印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调取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借阅人保密的案卷材料,借阅人不得查阅。比如:实名举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借出的案卷不得转借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