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2]4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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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确需分期改造和分期供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充分考虑分期供地成本分摊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适度分摊、相对均衡的原则,由社会投资人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书面承诺,并交纳相应保证金后,可批准实施分期改造和分期供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未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统筹考虑后,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具体保证金数额。

(四)各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拆除工程审核制度,对城中村项目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强制实行拆除工程方案设计、安全生产组织方案和安全监理等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施工。

四、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关系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规划审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原流程和规定;对2009年12月31日后通过规划审批已实质启动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加快土地供应和回迁安置房建设,在土地成本审核认定和交易组价上可按照区组价、区审计、市备案原则办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委托交易,交易方式原则上采用挂牌方式,收入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0〕68号)确定的原则【即《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5号)第四条】执行。

五、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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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底价的组成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土地征收费用、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建设费用、地铁建设基金等),国家、省规定需提取的各项基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用地出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的相关规定,不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基金。地铁建设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2012年度暂不计提。

(二)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可按照地上建筑实际已开工建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属地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土地出让底价的组价构成。地上建筑未实际发生,属于建设预算部分的建安成本,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不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不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须明确竞得人承担回迁安置义务,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回迁安置面积、户型、套数和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负责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移交。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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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中小学建设用地(含高中)、医疗卫生建设用地、警务用地、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建设用地等,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方式和建设费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交易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六、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监督保障机制,在改造中采取“先安置、后搬迁、再拆迁”、“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模式进行,确保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坚决防止出现楼房烂尾、动迁户无法回迁等问题。鼓励社会投资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户。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交易手续费应当予以免除。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对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的套数、面积进行认真核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动迁户补偿方式发生改变,导致回迁安置房套数、面积有余量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一是余量回迁安置房应当优先用于安置附近片区的被拆迁户,并享受购买商品房安置动迁户的政策。二是可由社会投资人拥有产权,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10年后准许社会投资人出售。三是余量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未计入土地组价的,可由社会投资人提出申请,转为商品房进行销售,但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方式由各区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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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确定,并报市属相关部门审批。

(三)回迁安置房地块独立成宗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优先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宗地内回迁安置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体量等实际情况,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向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环保、滇管、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申报条件,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完善项目基建手续。

七、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建配套

(一)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含高中)、社区医院、警务室、社区管理用房、生鲜超市、环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建设部、发改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昆政发〔2007〕3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区生鲜直销菜市场(生鲜超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31号)等国家规定的要求,并相对集中进行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和移交方式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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