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8)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8)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d12b81db7360b4c2e3f64ec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45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企业用于运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用能应计入工业生产消费,其他用于后勤保障等交通运输工具用能应计入非工业生产消费。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期末车辆拥有量】指报告期末本单位持有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照,参加生产经营用的载客和载货汽车的数量,包括本单位租入、借入、代管的营运汽车。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能源加工、转换过程所消费能源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

46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