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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笔记整理

导 论 第一节:黑格尔首先把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他看来,法哲学是一门

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这门科学不仅要涉及到法的一些基本概念,更为重要的是要涉及到这些基本的概念是如何现实化自身的。为了不让读者误解自己的界定黑格尔在附释中强调了单纯、理智的抽象概念,与法哲学所研究的思辨概念的区别。他认为,单纯理智的抽象概念是片面的、抽象的和充满偶然性的,而哲学的思辨概念不仅包含了这些知性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包含了这些知性概念的一种内在自然性的思辨的运动。黑格尔强调这种思辨运动是理念的本质环节,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为了让大家进一步去体会思辨概念这一本质的环节,黑格尔在补充中将概念和它的实存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就像灵魂和肉体虽然属于同一生命,但却相对独立一样,概念和它的实存也属于同一个理念,但又相互独立。正像灵魂和肉体,二者之中灵魂居于主导地位一样,概念的思辨运动也在理念的双方中居于主导地位。正像肉体灵魂的统一共同构成生命一样,概念和它的实存的统一共同构成了理念。至于法的理念,其本质究竟是什么,黑格尔明确的说:法的理念是自由。但是他所说的自由不是单纯的个体自由,而是指包容了个体的自由基础上的理念的自由,是理念通过国家机体并进而通过具体的政治制度体现出来的对自身的自我意识。而这些东西都是超越私见、偶然性和现象的。

第二节:在本节中,黑格尔首先强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作为一个部门,它需要

一个形式上的出发点。但是,既然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那么法学的出发点就和别而学科有所不同。因为法学的出发点是哲学其他基础部门已经得到的先前的成果和真理,而且哲学的其他基础部门自身已经构成了对这些成果和真理的证明,因此,法学的出发点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被接受。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法学和哲学一样,并没有出发点,因为它同样是一种圆圈式的运动。为了让读者更好的体会自己这种观点的独特性,黑格尔在补充一中提到了两种做法,一种是从词源和特殊事件中抽象出定义,再由这些定义按照演绎逻辑进行一种必然性的形式推演。黑格尔认为,这种做法在形式上和哲学的方法有类似性,因为,在定义中他要求概念的形式,在证明中它要求认识的必然性。但是由于这种方法并不是以哲学为基础,当他们从词源和特殊事件中进行抽象的时候,实际上还是以人们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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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和观念为基础的,因而和自在自为的理念之间并不一定必然契合。当他们不契合的时候,他们所提供出来的认识仅仅是一种主观的认识,当他们和理念契合的时候,他们在内容上和理念一致,但是由于缺乏哲学的自觉他们的推论仅仅是一种形式的推论。所以,他们所取得的形式的必然性还不能等同于理念自身的必然性的形式。另一种做法是,由于考虑到对实定法的概念进行定义是很困难的,索性就完全放弃定义,通过人的主观的情感和意识来规定法律。黑格尔认为这种以弗里斯、也科比为代表的法学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将造成恶劣的后果。最后,黑格尔对哲学的开端做了一点简要的讨论。在他看来哲学既然是一种圆圈式的运动,那么它在内容上就不应该有一种绝对的开端。但是,哲学总要从某中开端开始说起,因而哲学在表述形式上似乎有一个开端,但是那仅仅只是为了叙述的方便。

第三节:附释

第一段:黑格尔强调,不能将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上升为法学的权威,相对这些东

西,暴力和暴政因为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客观性层面和法律的联系还更紧密些,甚至,我们还可以将暴力和暴政看做是定法的要素。当然,这是一种否定性的要素,是实定法应该加以扬弃的要素。接着,黑格尔强调,不能将法哲学和实定法学混为一谈,不能以为有了法哲学就一定推出实定法,更不应该在法哲学的讨论中过多的关注实定法的细节,否则就会变成有一种“过度的智慧”。总之,在这段文字中,黑格尔强调了实定法的客观性和相对法哲学的相对独立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弗里斯法学的缺陷。所以,这段文字既是在阐述黑格尔自己的观点,又是对弗里斯隐晦的批评。

第二段黑格尔首先肯定了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区别,为了避免人们的误解,他又强调自然

法和实定法的区别不能绝对化,他们在内容上不能彼此矛盾。实定法的内容需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需要体现在实定法之中。可以说,自然法是一般意义上的法,而实定法却是特殊的法。自然法是法的原型,实定法却是法的变体。 第三段:1.表明黑格尔对孟德斯鸠在这个方面的观点持肯定态度。2.立法中的特殊规定

不能被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该把它放到立法的整体中来看。这个立法的整体不仅包含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包含一定的民族性、历史性和自然特征。 第四段:本段中,黑格尔明确地将对法律规定的历史性考察和说明同对法律的哲学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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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式的考察和说明区别开来。他首先承认,对法的历史性的考察固然有其公功用和价值,但是却不能将它与对法的概念式的考察相混淆。主要有两个原因:1.某些法的规定从历史的考察角度来看可能是有根有据的,与别的法律也可能是彼此符合的,但是,它在内容上却有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为此,他举了罗马私法中的一些例子。2.一些法律规定在本质上可能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但是要指出这些法律规定的合法和合理性,只靠对他们进行历史原因的追溯是不够的,因为,历史原因的追溯只能说明为什么他们会出现,但是却无法说明他们为什么合理和合法。要做到这一点,只能靠对这些法律进行哲学式的,概念式的考察。最后,黑格尔强调不能将哲学上的法的概念同各种实定法的法的概念混为一谈。总之,在这段文字中,黑格尔隐晦的批评了孟德斯鸠,认为孟德斯鸠对法的历史性说明还没有达到对法德哲学上的考察的高度。

第五段:本段中黑格尔继续强调对法的历史性考察与对法的概念式考察的区别。不过这

段文字是从反面上来说的,即如果忽略了这种区别会造成怎样的后果。黑格尔认为,主要后果有二:1.使相对的东西替代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替代事物的本质,这是最严重的后果。2.会使对法的历史性的说明走向它的反面,即本来是为了这种法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却由于与这种法的历史情况的消失而变成了对这种法律存在的合理性的否定。

第六、七段:在这两段文字中,黑格尔通过引用胡果和塞西刘思对哲学家法弗林的批评,

一方面说明在哲学界确实存在着想通过哲学和概念的方法去研究实定法的倾向。另一方面,黑格尔也赞同胡果和塞西刘思对法弗林的批评,认为这种倾向是无效的。是哲学对实定法领域的僭越。

第八段:此段中黑格尔话锋一转,对赛西留斯和胡果进行批评。塞西留斯想通过一些理

智方法和理智推论来为一些特定的实定法来寻求合理的辩护。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辩护是不成功的。

第三节总结:在第三节中,黑格尔首先在正文中对实定法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特点做了

说明。在他看来,一切实定法在形式上必须要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内容上要体现民族的特性、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独特的自然必然性的制约,而且在内容上还要对法律的适用和最后的裁判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定法需要获得某种普遍式的形式,需要对客观性的内容进行特殊性的说明和规定。所以,实定法不能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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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明确性,也不能够把个体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称作实定法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看到,实定法和自然法之间有明确的区别。力图通过实定法直接推论自然法是不可行的。这里隐含了对弗里斯等人的批评。另一方面,黑格尔又强调不能将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区别抽象的对立起来,还应该看到二者的内在联系。但是,又要避免两种倾向:1、在对实定法进行研究的时侯将对实定法的历史性叙述设定为是对实定法的概念式说明,从而将实定法和自然法混为一谈。黑格尔认为,对实定法进行历史性的说明特别是对实定法出现和成立的原因进行自觉地历史性追述,这当然具有它的合理性。只要不把这种追述冒充为对实定法的概念式说明就可以。在这方面,孟德斯鸠是一个典范。尽管孟德斯鸠在这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我们还是不能够将他对实定法的历史性考察等同于对实定法的概念式说明。当然,这里所说的概念不是指一般法学中运用的概念,而是指作为法的理念的具体环节的概念。如果我们忽视了这种区别,就将会造成两个直接的结果:一是使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二是我们对具体法律条文历史和理性的说明会走向它的反面,即成为它的历史不合理性的证据。既然如此,将对法律的历史性说明和对法学的概念式说明相对的区别开来是有意义的。无论是像法弗林那样把哲学的方法僭越到实定法领域,力图在实定法中去找那纯粹的永恒的东西,还是像胡果和塞西刘思那样,固执的坚持对实定法进行历史性的说明,甚至在这种说明中采用一些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使这种说明具有一种理智的连贯性,都是没有弄清楚这二者的差别的表现。黑格尔在后面的行文中特别批评了胡果对孟德斯鸠和近代哲学的误解。他认为,胡果并没有真正继承孟德斯鸠的精神。将古典法学家分所采用的三分法同康德的三分法相提并论也是不准确的。最后,黑格尔强调,历史法学派想将对法德历史性说明冒充为对法的概念性认识,这是滑稽的。(胡果把自己看成康德的继承人完全是荒谬的。关于这点,请参看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

第四节:

第一句话:黑格尔明确界定法是研究人的有意识的意志行为中的精神性的东西,因而,

意志是他的直接研究对象,而意志中的精神性的东西确是他的真正目的。 “自由”:不是指单纯的主观意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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