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释义(完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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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3. 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

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约定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内容,各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有规定。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关必备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主

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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