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b47894433687e21af45a909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对“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建议

兴安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我县民办代课教师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上访近5年之久,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表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民生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让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看到了希望。

但老师们普遍认为“解决意见”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仅限于养老保险的补助,且补助偏低,若按这样的标准绝大多数的民办代课教师买不起养老保险。为此,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一致就“解决意见”提出如下请求: 一、“解决意见”实施范围应为:

1、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的;

2、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 3、已经退养的8位老民办教师 。

二、辞退补偿:

应按实际教龄,每工作一年给予当前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三、养老保险:

1、应按国务院办公厅[1997]32号文件参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而不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且由用人单位为民办代课教师补缴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若本人自愿不参加或无能力参加的,可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县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开通无息贷款通道,让每一位民办代课教师参加养老保险。

四、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政府实施救助。

五、发放抚恤金:

对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民办代课教师,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仍需供养,根据教龄长短向其家属发放不同层次的抚恤金,以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 六、医疗保险:

应与公办教师一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七、开通就业绿色通道:

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民办代课教师实现再就业。

以上建议是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的共同心声,望政府部门郑重考虑并采纳为盼,让我们感受党和政府对全体民代教师的关怀和温暖,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

201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