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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其他要求

1.相关管理要求 1.1质量控制

1.1.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以上标准与规范不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1.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

1.1.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1.1.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因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2进度管理

1.2.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即刻着手进驻现场的准备工作,要求一周内有关人员进场,并在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给发包人审核。

1.2.2承包人在制定施工计划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图纸到位时间对施工的影响,合理安排工序,协调好交叉工序施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提出修正意见或提供新的进度控制点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其对原已不符合施工总体进度要求的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正,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抢回所延误的施工进度。

1.2.3承包人应采用先进、合理、经济的施工方法和手段,采用高效率的施工机械,增加同时作业的施工面等,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工。 1.2.4配合监理进行合格工程量进度统计工作,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按期上报《工程量统计表》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只有经发包人、监理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该工程量才能进入工程进度统计,作为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1.2.5以上内容均属于承包人进度管理考核范围。 1.3费用控制

1.3.1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

1.4HSE管理 1.4.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制定水上施工安全措施及履行海事安全规定的具体制度。承包人为履行海事安全责任,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所增加的费用均含在工程项目合同价中,不单独支付。

(2)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3)承包人必须自行选择或建设海上避风锚地,以保证施工船舶及施工设备的安全。 1.4.2安全员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常设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该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做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并具有安全否决权。其工作任务,包括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定期专题上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1.4.3安全标志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牌等安全设施。且夜间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夜间警示标志。

1.4.4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在1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业主和监理单位。

b.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级质量监督站。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1.4.5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5采办管理

施工承包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要提交拟采购大宗原材料采购方案,包括拟选择土源地、厂商短名单、产品说明、业绩表等及采购进度安排等,供发包方参考作为审批采购计划依据。

1.6项目文档管理

1.6.1根据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工程周报和月报等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1.6.2承包人应设置专人对口负责文控管理工作,统一文件的接收和发送接口,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与发包人之间的文件传递程序。

1.6.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档案编制规定对资料档案整理组卷,对文件模板、编号、文件签发人要报发包人备案,经发包人批准后使用,在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6.4做好施工工作各阶段有关涉密文件的保密工作。

1.6.5承包人应在其工作地点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使发包人在任何时间都能得到文件。

2.关于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 2.1一般要求

(1)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必须证照、手续齐全,性能良好,确保能安全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及符合相关国家规范规定,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3)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4)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机具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

2.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技术规格书)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机具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机具,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船舶。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机具,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机具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机具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

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船舶,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机具,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机具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机具的型式、产地、出厂日期、数量、有效期内的牌照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机具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机具运出工地。

3工程量的计量 3.1一般要求

(1)本技术标准和要求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所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承包人施工所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临时支座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由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需现场计重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及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2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3.3图纸

3.3.1业主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3.3.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及标高实施。

3.3.3合同授予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