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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社发?2011?2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现将《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 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合理用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建立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以下简称药品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药品目录》和药品数据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中药饮片部分按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外的药品或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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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5%的比例自理(《药品目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七条 中药饮片的管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列入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在《药品目录》内属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时,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个人自理比例为零;各县(市、区)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在《药品目录》内属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时,仍按乙类药品设定自理比例。

第九条 在《药品目录》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支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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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药品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建立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按照《药品目录》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市区医保定点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治疗性医院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证书;

(二)制剂品名、剂型、主要成分或处方、临床作用、用途、质量标准;

(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第十二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公布的复合西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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