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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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批准。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前征求拟调整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第四章 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的;

(四)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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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市委、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上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或者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委或市政府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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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改变议事协调机构隶属关系的,由市委办公室、政府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 清理规范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第二十条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底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当年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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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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