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农村文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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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农村文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一是在广大农村,一些历史古建筑、文物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废弃,无人看管;有些旧址旧居产权归属公民个人,文物中的不动产产权归属混乱,绝大多数虽然归属在国家或集体,但是,具体占用者却不一定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二是文物保护经费缺口较大,基层队伍编制不足。一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人员竟然来自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下设立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有些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地方领导注意力多集中在地方经济建设上,无力顾及文物的保护。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或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控制性地带没有或难于划定。一些地方只重视纪念馆等文物本身的修缮和建设,不重视其周边控制性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四是一些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革命文物,有可能较好地得到保护,但在名录以外的未核定或核定保护级别较低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则缺乏有效的保护。

五是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亟待加强,有关部门需加大宣传力度,对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需加强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

六是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具体的办事人员在对烈士陵园、红色旧址、旧居的修缮、改造过程中,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没有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或组织程序进行,致使革命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占。

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提高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上级领导精力到位、时间到位、责任到位,同时落实基层队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预算到位。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下乡、进村、入户、到人。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依法保护文物的力度,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大安全保护的力度。

三是新农村建设中,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新农村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及民居,不可随意进行改造、拆建和破坏;社会各方要尊重法律赋予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依照相关法律对革命文物进行保护。凡涉及重要革命遗迹的建设工程或改造、拆建工程,应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开工。依照规划,许多农村老屋将会相继拆除。对散落在广大农

村老屋的红军标语可采取“揭取保护和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拓宽农村革命文物保护资金筹措渠道,打破对政府投入的单一依赖模式。